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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吉0381刑初547号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6-5-10)



    (2016)吉0381刑初547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甲,男,现住公主岭市。因涉嫌诈骗,于2016年1月26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4月25日对被告人郑某甲取保候审。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检刑检公诉刑诉(2016)4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甲犯诈骗罪,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5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萌萌、书记员王禹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至2016年1月间,被告人郑某甲隐瞒其父亲郑某乙已死亡的事实,持续骗领国家养老金共计人民币1.16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郑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涉案金额已返还。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国家基本养老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郑某甲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郑某甲在庭审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其诈骗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至2016年1月间,被告人郑某甲隐瞒其父亲郑某乙已死亡的事实,持续骗领国家养老金共计人民币1.16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郑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涉案金额已返还。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郑某甲供述,证人齐某、曲某某证言,参保证明,养老金发放明细,常住人口查询,涉案人员到案经过,收据,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国家基本养老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甲犯诈骗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郑某甲系投案自首,当庭自愿认罪,无前科,赃款已返还等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第六十七条(自首),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罚金),第七十二条及第七十三条(缓刑)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3200元(此款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判员  张晓春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石良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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