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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东刑公初字第134号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15-12-30)



    (2015)东刑公初字第134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户籍地四平市。现羁押于四平市看守所。
    诉讼代理人晁野,吉林英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某,湖南省耒阳市人,快递员,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2008年6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9年6月6日刑满释放;2010年8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3年1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4年11月1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经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12月3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执行逮捕。2015年9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现羁押于四平市看守所。
    辩护人于林,吉林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以四东检公诉刑诉[2015]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审查后,退回公诉机关调取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补充完毕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殿均、姜海洋出庭支持公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的诉讼代理人晁野、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于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1日,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盗窃,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四平市看守所203监室。2015年5月27日19时30分许,因203监室在押人员陈某某不服从管理,张某某伙同203监室在押人员王某某(另处)、李秋(另处)、赵某某、周某甲、周某乙、罗某某、李某甲将陈某某打伤。经法医鉴定:伤者陈某某胸部损伤致左侧第3、4、5、6、7肋骨骨折,左侧血气胸伴左肺萎陷达70%以上之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胸部损伤致右侧第2、3、4、5肋骨骨折之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赵某某、李某甲、周某甲、王某某、罗某某、周某乙、陈某某、李某乙、郭某某、刘某甲、徐某某、刘某乙、孙某甲、韩某某、姜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孙某乙、杨某某、李某丙的证言;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身份信息;在押人员名单;监控照片;情况说明;监控录像时间点;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四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U盘一个。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张某某的刑事责任。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请求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张某某的刑事责任,在起诉状中要求被告人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是:一、被告人张某某依法构成故意伤害罪。(1)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被害人陈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予严惩。(2)被告人张某某主观恶性大,多次犯案,屡教不改,伤害行为手段凶残,后果极其严重。其犯罪行为不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应从重处罚。(3)被告人张某某实施犯罪后,没有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二、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致原告人身体二处残疾。原告人不但遭受肉体上的痛苦,而且给原告人造成巨大的精神伤害,失去了平常人的劳动能力,原告人将来的生活没有保障。依据《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被告人理应赔偿原告人各项损失50000.00元。
    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其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无异议,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民事赔偿请求表示会尽力赔偿。
    被告人张某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一、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且犯罪较轻。首先,从犯意的提出、人员的组织、事端的挑起等张某某都没有参与,也没有积极组织的行为;其次,张某某是在李秋的推动下才参与殴打陈某某,是受胁迫的;再次,陈某某用塑料凳打张某某,张某某对陈某某的殴打有自卫还击的因素;第四,陈某某重伤的部位不是张某某的殴打造成的。二、张某某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主观恶性小。三、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和其他人的犯罪行为。四、张某某对于合理的民事赔偿部分愿意积极赔偿。综上,建议对张某某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日,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盗窃,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四平市看守所203监室。2015年5月27日19时30分许,因203监室在押人员陈某某不服从管理,张某某伙同203监室在押人员王某某(另处)、李秋(另处)、赵某某、周某甲、周某乙、罗某某、李某甲将陈某某打伤。经法医鉴定:伤者陈某某胸部损伤致左侧第3、4、5、6、7肋骨骨折,左侧血气胸伴左肺萎陷达70%以上之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胸部损伤致右侧第2、3、4、5肋骨骨折之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证明:被告人张某某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身份证号码、文化程度、家庭住址等自然情况。
    2、受案登记表与立案决定书。证明:报案人陈某某因被人殴打向公安机关报案及公安机关决定对陈某某被伤害案立案侦查。
    3、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证明:2015年5月27日19时30分许,在押人员王某某、李秋以陈某某不服从管理为由,伙同同监室的在押人员张某某、周某甲、罗某某、赵某某、周某乙、李某甲对陈某某进行殴打,殴打过程持续5、6分钟。2015年5月27日19时40分许,四平市看守所值班民警接到203监室在押人员报告称,在押人员陈某某被同监室在押人员打伤。经法医鉴定,陈某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轻伤二级。因此案的所有嫌疑人均系在押人员,案发后所有涉案的嫌疑人立即分监室严管,现仍羁押在四平市看守所。
    4、情况说明。证明:案发后公安机关给被害人陈某某调整监室并送去就医。
    5、在押人员照片。证明:四平市看守所203监室在押人员的情况。
    6、视频截图、监控录像时间点。证明:案发时203监室在押人员的站位情况及打斗过程。
    7、四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四公[2015](临床)鉴字第0052号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害人陈某某胸部损伤致左侧第3、4、5、6、7肋骨骨折、左侧血气胸伴左肺萎陷达70%以上之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胸部损伤致右侧2、3、4、5肋骨骨折之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8、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明:公安机关将鉴定结果依法告知被告人张某某及被害人陈某某。
    9、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刑公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明:(1)被告人张某某2010年8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3年1月15日刑满释放;(2)因犯盗窃罪被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交付执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
    10、情况说明及释放通知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证明:缺少在押人员艾亥提.土尼西孜、韩某某、姜某某证言的原因;姜某某、韩某某已被依法释放。
    11、同案被告人赵某某供述:2015年5月25日,王某某和李秋找周某甲、周某乙、张某某商量打陈某某,并让赵某某先动手。2015年5月27日19时30分许,在背诵夜幕省思文时,赵某某从后边打了陈某某右脸一下,陈某某转身将赵某某抓住,随后张某某、周某甲、李秋、王某某、周某乙、李某甲、罗某某就上来先用拳头打陈某某,后用脚踹陈某某,打了一会就散了。陈某某在号门处拿起塑料凳子过来打赵某某后背一下,打张某某脸部一下,接着李某甲、罗某某、周某乙、周某甲、张某某就又冲过去把陈某某打倒了。
    12、同案被告人李某甲供述:2015年5月27日19时40分左右,在读夜幕省思文时,赵某某和陈某某厮打在一起,周某乙、张某某上去对陈某某拳打脚踢。后来陈某某站起来,拿凳子去打赵某某,然后什么人又打陈某某李某甲没看清。当时赵某某、王某某、李秋、周某甲、罗某某、张某某、周某乙都参与了殴打陈某某一事。
    13、同案被告人李秋供述:2015年5月25日李秋找赵某某、周某甲商量打陈某某。2015年5月27日19时30分,赵某某先打了陈某某一拳,之后张某某、周某甲、罗某某、周某乙、李某甲都上去打陈某某。持续了二、三分钟之后,陈某某从地板上起来,拿起塑料凳去打赵某某,又上来一帮人把陈某某打倒了,之后李秋让徐某某按呼叫器,值班中队就上来了。第二次打陈某某的有赵某某、李某甲、罗某某、张某某,其他人没看清。李秋没有动手,就上去拉仗了。
    14、同案被告人周某甲供述:陈某某在监室与大家有矛盾,2015年5月25日,王某某和李秋分别找周某甲预谋打陈某某。2015年5月27日19时30分在背诵夜幕省思文时,赵某某先打陈某某一拳,之后周某甲、周某乙、李秋、王某某、罗某某、李某甲就一起上去打陈某某。大家散开后,陈某某又拿塑料凳去打赵某某,被张某某拦下,之后周某甲、周某乙、罗某某、王某某、李秋、李某甲就又上去打陈某某,把陈某某打倒了之后,李秋踹了陈某某好几脚,之后徐某某报告有人打仗,然后大家就都散了。
    15、同案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事发前几天,赵某某和张某某对王某某说想打陈某某。2015年5月27日19时30分读夜幕省思文时,赵某某和陈某某打起来,张某某上去帮赵某某,这时好几个人一起把陈某某打倒。陈某某起来拿凳子打张某某,刚才打陈某某的那几个人又对陈某某拳打脚踢,没一会管教就来了。赵某某、张某某、李某甲、罗某某、周某甲、李秋、周某乙都参与打仗了。王某某没有参与打仗,没有动手打陈某某。
    16、同案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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