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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吉0302刑初14号

    ——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6-2-2)



    (2016)吉0302刑初14号
    公诉机关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甲,男,出生于辽宁省昌图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辽宁省昌图县,捕前住辽宁省昌图县。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2月10日被四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四平市看守所。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以四西检刑检刑诉(20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冠英、崔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1月26日14时,被告人王某甲酒后驾驶吉CEG527号夏利牌小型轿车,沿四平市铁西区303线由东向西超速行驶,车辆失控撞到路北王某乙家房子上,造成房屋损毁、车辆损坏、王某甲受伤,致乘坐在车内的被害人赵某甲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检测,王某甲静脉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5.3mg/100ml;经四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赵某甲系因车祸致急性创伤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经四平市公安局事故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某甲无责任。2015年12月10日,被告人王某甲治疗终结后在其亲属陪同下到交警事故处理大队接受处理。
    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宣读、出示了下列证据:1.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郭某等证人证言;3.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理化检验报告、道路交通现场勘查笔录等书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饮酒后驾车,造成车辆损毁,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建议人民法院对王某甲从轻处罚。
    在法庭审理时,被告人王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6日14时,被告人王某甲酒后驾驶吉CEG527号夏利牌小型轿车,沿四平市铁西区303线由东向西超速行驶,行驶过程中车辆失控撞到路北王某乙家房子上,造成房屋损毁、车辆损坏,车上人员王某甲、郭某、赵某甲受伤,赵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检测,王某甲静脉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5.3mg/100ml,为醉酒驾车;经四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赵某甲系因车祸致急性创伤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经四平市公安局事故大队认定:王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某甲无责任。2015年12月10日,被告人王某甲治疗终结后在其亲属陪同下到交警事故处理大队接受处理。王某乙不要求王某甲承担房屋损失的赔偿责任。
    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王某甲的家属分别与被害人赵某甲的家属、郭某达成和解协议,王某甲家属赔偿赵某甲家属医疗费等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壹拾陆万元、赔偿郭某经济损失叁仟伍佰元,赵某甲家属及郭某分别对王某甲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不再追究王某甲的刑事、民事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并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举证、质证的郭某、赵某乙的证言,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车辆检测鉴定,理化检验报告,死亡原因鉴定,扣押清单,户籍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驾驶证信息,赵某甲死亡证明,被告人到案经过,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交通事故现场照片,关于放弃交通事故赔偿损失的情况说明等,另有谅解书、收条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超速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王某甲于治疗终结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并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王某甲的行为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家属积极向被害人赵某甲家属及郭某赔偿医疗费等项经济损失,得到赵某甲家属及郭某的谅解,依法可对王某甲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确有悔罪表现,对其判处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且所在社区同意监管,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自首、第七十二条缓刑、第七十三条缓刑考验期限等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李 响
    人民陪审员  秦志荣
    人民陪审员  王建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娄思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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