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02刑初25号
——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6-2-14)
(2016)吉0302刑初25号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男,户籍地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
委托代理人张广术,吉林华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姚某某,男,户籍地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以被告人姚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并造成其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告诉,要求追究被告人姚某某的刑事责任,并赔偿其因故意伤害行为给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造成的经济损失。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人姚某某的刑事附带民事告诉。
本院认为,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撤回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 刘天舒
审判员 张英男
审判员 李 响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蔡海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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