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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四西刑公初字第177号

    ——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6-3-23)



    (2015)四西刑公初字第177号
    公诉机关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汉族,大学本科,户籍地吉林省德惠市。因涉嫌犯非法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于2014年12月26日被四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30日被四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4日经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至今。
    被告人包某某,男,蒙古族,大学本科,户籍地吉林省白城市通榆县。因涉嫌犯非法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于2014年12月26日被四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30日被四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4日经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至今。
    被告人韩某,男,汉族,大学本科,户籍地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因涉嫌犯非法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于2014年12月26日被四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30日被四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4日经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至今。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以四西检刑检刑诉[2015]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包某某、韩某犯非法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以四西检刑检撤诉[2016]2号撤回起诉决定书,决定撤回对被告人李某、包某某、韩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的撤诉决定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冯景艳
    审判员  张英男
    审判员  李 响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蔡海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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