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16)吉0302刑初11号

    ——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6-4-7)



    (2016)吉0302刑初11号
    公诉机关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户籍地吉林省四平市。因涉嫌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4年12月31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2月3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1月14日经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至今。
    辩护人赵德刚,吉林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以四西检刑检刑诉[20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谦、张冠英出庭主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赵德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于2014年4月开始,通过淘宝网购买空白的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合格证书和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成绩报告单,并通过淘宝网私刻“吉林师范大学教务处”、“吉林师范大学学生工作处”、“吉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吉林师范大学考点”、吉林师范大学教务处主任“刘某甲”个人名章共计5枚印章,用于伪造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合格证书和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成绩报告单进行贩卖牟利,非法获利5000余元。
    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宣读、出示了下列证据:1.吉林师范大学教务处印章、吉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印章、吉林师范大学学生工作处印章、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吉林师范大学考点印章、试捷辅助教育专用章、刘某甲名章、电脑主机、佳能激光打印机、佳能彩喷打印机、塑封机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无前科劣迹证明、情况说明等书证;3.文检鉴定书;4.证人张某、陶某、马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相关专业等级证书、成绩报告单,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法庭审理时,被告人赵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
    被告人赵某某的辩护人赵德刚的辩护意见是:1.赵某某犯罪情节较轻,应当对其从轻处罚;2.赵某某认罪态度好,具有坦白情节,有悔罪表现,应当对其从轻处罚;3.赵某某无前科劣迹,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某某于2014年4月开始通过淘宝网购买空白的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合格证书和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成绩报告单,并通过淘宝网私刻“吉林师范大学教务处”、“吉林师范大学学生工作处”、“吉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吉林师范大学考点”、吉林师范大学教务处主任“刘某甲”个人名章共计5枚印章,用于伪造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合格证书和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成绩报告单进行贩卖牟利,非法获利5000余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证实本案的来源为2014年12月31日群众匿名报案。
    2.到案经过,证实2014年12月31日,被告人赵某某在吉林师范大学附近某某教育培训中心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赵某某的身份信息。
    4.无前科劣迹证明,证实被告人赵某某无前科劣迹。
    5.搜查笔录,证实2014年12月31日,公安民警在被告人赵某某的家中当场查获“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单178份(空白、带章),“吉林师范大学教务处印章”等7枚,已完成大学英语四、六级,专业四级、八级成绩单与全国计算机二级证书等65份,伪造所用电脑主机一台、佳能激光打印机一台、佳能彩喷打印机一台、塑封机一台。
    6.扣押清单,证实2014年12月30日,公安机关扣押持有人为陶某的“陶某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合格证书”;2014年12月31日,公安机关扣押持有人为赵某某的王某甲、张某甲等28人的大学英语四级证书,宋某等12人的大学英语六级证书,徐某某等8人的大学英语4级专业基础证书,林某某等3人的大学英语8级专业基础证书,马某某等13人的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证书,刘某乙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证书,空白带章的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报告单178张,印章7枚,电脑主机1台、佳能激光打印机1台,佳能彩喷打印机1台,塑封机1台;2015年1月29日,公安机关扣押持有人为马某某的“马某某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合格证书”。
    7.情况说明,证实公安机关根据赵某某家中扣押的编号59的“马某某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证书”,查找到了马某某本人,并扣押了马某某手中的伪造证件。
    8.吉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吉公鉴(文检)字[2015]003号文检鉴定书,证实从赵某某家搜出的“吉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字样印章盖印的印文、“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吉林师范大学考点”字样印章盖印的印文、“吉林师范大学学生工作处”字样印章盖印的印文、“吉林师范大学教务处”字样印章盖印的印文、“刘某甲”字样名章盖印的印文与公安民警采集的印章印文样本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
    9.证人孙某某证言,证实孙某某系赵某某妻子。赵某某在某某教育当讲师,专门培训计算机二级考试。孙某某并不知道、也未参与赵某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的违法活动。
    10.证人张某证言,证实2014年9月25日,张某通过QQ兼职群认识一个孙姓女子,该人愿意以200元和150元的价格卖给张某假四六级等级证书和假国家计算机二级证书。后二人通过电话、QQ、微信联系。张某一共帮别人办过七次假证,总计获利280元。其中:⑴2014年10月上旬帮陶某办理英语四级等级证书,收取费用260元,获利60元;⑵2014年10月中旬帮冯某某办理计算机二级等级证书,收取费用240元,获利40元;⑶2014年10月下旬帮张某甲办理英语四级等级证书,但对方说证件太假,没要,未收取费用;⑷2014年11月上旬帮杨某某办理英语四级等级证书,收取费用300元,获利100元;⑸2014年11月下旬帮张某乙办理英语四级等级证书,张某乙直接将200元交给了送假证的男子,张某未获利;⑹2014年12月中旬帮王某某办理英语四级等级证书,收取费用210元,获利60元;⑺2014年12月24日帮王某乙办理英语四级等级证书,收取费用220元,获利20元。前五次张某均是直接将钱给了来送假证的男子,后两次张某将钱汇到了赵某某尾号1205的建设银行卡中。
    11.证人陶某证言,证实2014年10月,陶某从师范学院的张某处以2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张假的计算机二级等级证书。
    12.证人马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七八月,马某某因为计算机二级没有考过去,但需要计算机二级的证书,就通过吉林师范大学学校寝室楼道里贴的办假证的电话联系到一名女子,并约定办理假的计算机二级证书的价格为200元。后马某某将身份信息和一张电子相片发送到对方的QQ邮箱里,第二天该女子就联系马某某拿证。当时是一个二十多岁的女子过来送假证,马某某将200元交给了来送假证的女子。
    13.被告人赵某某供述,证实赵某某从2014年年初开始在四平市铁西区电业新村的家中制作假的大学英语四六级、国家计算机二级证书,一共卖了四十多份。四、六级成绩单和计算机二级证所使用的纸是赵某某在淘宝网上从一个网名叫“熊某某”的南方口音的男子处以17元至20元的价格购买的。假证书上的印章是赵某某在淘宝网上以每枚25元的价格购买的,具体为“吉林师范大学学生工作处”、印章、“吉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印章、“吉林师范大学教务处”印章、“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吉林师范大学考点”印章、“诚捷辅助教育专用章”、“刘某甲”个人签名章。赵某某在办假证时使用孙某的名字。赵某某的妻子孙某某帮助赵某某联系过做证的学生,也帮忙送过假证,孙某某的电话是13404347762。师范大学的张某从赵某某这买过五六个假证,还有丁某某等人也买过,但赵某某记不得数量了。
    以上证据相互吻合一致,足以证明本院认定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并主动上缴违法所得,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扣押在案的电脑主机一台、佳能激光打印机一台、佳能彩喷打印机一台、塑封机一台,依法予以没收。被告人赵某某无前科劣迹,到案后认罪、悔罪,根据赵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判处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对被告人赵某某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罚金、第五十三条罚金缴纳期限、第七十二条缓刑、第七十三条缓刑考验期限、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某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没收被告人赵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已上缴)。
    三、扣押在案的电脑主机一台、佳能激光打印机一台、佳能彩喷打印机一台、塑封机一台,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张英男
    审 判 员  秦志荣
    人民陪审员  刘力平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蔡海军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