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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吉0302刑初53号

    ——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6-6-2)



    (2016)吉0302刑初53号
    公诉机关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曾用名杨某某,男,无固定住址,无业。曾因犯抢劫罪,于2012年9月27日被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犯罪时系未成年人);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17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四平市看守所。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以四西检刑检刑诉[2016]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冠英、崔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先后盗窃两台摩托车作为代步工具,并采取用螺丝刀撬别汽车玻璃,然后钻入车内盗窃财物的方法,先后在铁东区、铁西区作案十起,涉案金额共计2060元。
    1.2015年9月28日,被告人王某将被害人节某停放在四平市铁西区师范学院附近科研院小区9号楼楼下的一台黑色无牌照摩托车盗走,之后多次骑该摩托车进行盗窃,直到2015年11月13日该摩托车摔坏被王某扔在英雄广场附近。
    2.2015年10月8日凌晨,被告人王某骑摩托车从四平市铁东区优麦网吧出发,行至铁东区东方居小区后,采取用螺丝刀撬别汽车玻璃,然后从车窗钻入车内的办法,将被害人杨某出租车内的30元钱和一部手机式手台盗走。
    3.2015年10月24日凌晨,被告人王某在四平市铁西区地直街社区附近采取相同方法进入被害人曹某某车内盗走约100元钱。
    4.2015年10月31日,被告人王某在四平市铁东区一中家属楼采取相同方法进入被害人董某的轿车,因车内未放置财物,盗窃未果。
    5.2015年10月31日,被告人王某在四平市铁东区东方居小区采取相同方法进入被害人姜某的轿车,因车内未放置财物,盗窃未果。
    6.2015年11月4日凌晨,被告人王某在四平市铁西区英雄街南河委青少年宫西侧路边附近,采取相同方法进入被害人肖某某的、轿车,因车内未放置财物,盗窃未果。
    7.2015年11月4日凌晨,被告人王某在四平市铁西区英雄街政府水利小区三号楼附近,采取相同方法进入被害人迟某某的轿车,因车内未放置财物,盗窃未果。
    8.2015年11月4日凌晨,被告人王某在四平市铁西区华宇城售楼处附近,采取相同方法先后进入四台车内进行盗窃,分别盗走被害人焦某车内一个小手电和四听铁罐咖啡、被害人孙某某车内一盒香烟、被害人马某某车内一个棕色小包及两张银行卡和被害人李某车内两张CD。
    9.2015年11月14日晚,被告人王某将被害人刘某停放在四平市铁东区某某网吧43号楼楼下深蓝色弯梁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1700元。
    10.2015年11月15日凌晨,被告人王某在四平市九洲小区附近海丰人家10号楼楼下,采取相同方法先后进入两台汽车进行盗窃,分别盗走被害人钱某的车内约200元钱和被害人刘某某的车内约30元钱。
    被告人王某于2015年11月16日被公安机关通过技术手段侦查在四平市梨树县郭家店镇一线天网吧抓获归案。
    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宣读、出示了下列证据:1.物证:帽子、口罩、手套、电棍、螺丝刀、现金137元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情况说明、随案移送清单、扣押物品清单、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3.被害人姜某、杨某、董某、李某、孙某某、焦某、马某某、曹某某、迟某某、肖某某、钱某、刘某某、节某、刘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5.涉案物品价格鉴定;6.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现场笔录。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摩托车,采取撬别汽车玻璃进入车内盗窃财物的方法,共作案十起,其中四起未遂,盗窃金额共计206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王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在法庭审理时,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于2015年9月至11月先后在四平市铁东区、铁西区盗窃作案十起,涉案金额共计2060元。同年11月16日被告人王某在四平市梨树县郭家店镇一线天网吧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5年9月28日,被告人王某将被害人节某停放在四平市铁西区师范学院附近科研院小区9号楼楼下的一台黑色无牌照摩托车盗走,之后多次骑该摩托车进行盗窃。2015年11月13日该摩托车摔坏被王某扔在英雄广场附近。
    2.2015年10月8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用螺丝刀撬别被害人杨某停放在四平市铁东区东方居小区的出租车车窗玻璃,后从车窗钻入该车内盗取30元现金和一部手机式手台。
    3.2015年10月24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用螺丝刀撬别被害人曹某某停放在四平市铁西区地直街社区附近的出租车车窗玻璃,后从车窗钻入该车内窃取100元现金。
    4.2015年10月31日,被告人王某用螺丝刀撬别被害人董某停放在四平市铁东区一中家属楼的奔腾B70轿车车窗玻璃,后从车窗钻入该车内,但未窃取到财物。
    5.2015年10月31日,被告人王某用螺丝刀撬别被害人姜某停放在四平市铁东区东方居小区的速腾轿车车窗玻璃,后从车窗钻入该车内,但未窃取到财物。
    6.2015年11月4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用螺丝刀撬别被害人肖某某停放在四平市铁西区英雄街南河委青少年宫西侧路边附近的丰田卡罗拉轿车车窗玻璃,后从车窗钻入该车内,但未窃取到财物。
    7.2015年11月4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用螺丝刀撬别被害人迟某某停放在四平市铁西区英雄街政府水利小区三号楼附近的奥迪A6轿车车窗玻璃,后从车窗钻入该车内,但未窃取到财物。
    8.2015年11月4日凌晨,被告人王某采取用螺丝刀撬别四平市铁西区华宇城售楼处附近的轿车车玻璃,然后从车窗钻入该车内的方法,窃取被害人焦某的凯美瑞轿车车内的一个小手电和四听铁罐咖啡、窃取被害人马某某的大众宝来轿车车内的一个棕色小包及两张银行卡、窃取被害人孙某某的长安致尚XT轿车车内的一盒香烟、窃取被害人李某的大众速腾轿车车内的两张CD。
    9.2015年11月14日晚,被告人王某将被害人刘某停放在四平市铁东区某某网吧43号楼楼下深蓝色弯梁摩托车(价值1700元)盗走。
    10.2015年11月15日凌晨,被告人王某采取用螺丝刀撬别四平市铁西区海丰人家10号楼楼下的轿车车玻璃,然后从车窗钻入该车内的方法,窃取被害人钱某的出租车车内200元现金、窃取被害人刘某某的出租车车内30元现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并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刑事警察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12)东刑公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书,四平市价格认证中心四价鉴字(2016)041号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物证帽子、口罩、手套、电棍、螺丝刀,指认笔录、指认盗窃现场及作案工具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被害人节某、杨某、曹某某、董某、姜某、肖某某、迟某某、焦某、孙某某、马某某、李某、刘某、钱某、刘某某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有四起盗窃犯罪因车内未放置财物而系犯罪未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多次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他人财物,造成被害人其他财物损毁,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系因生活所迫而盗窃,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第五十二条罚金、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于2015年11月17日起至2016年6月16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王某退赔被害人杨某人民币30元,退赔被害人曹某某人民币54元,退赔被害人钱某人民币109元,退赔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冯井艳
    审 判 员  张英男
    人民陪审员  刘艳飞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杨雪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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