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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吉0204刑初189号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16-5-26)



    (2016)吉0204刑初189号
    公诉机关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2年3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月1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5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以吉船检刑检刑诉(2016)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玉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初,吴某某伙同华某某(均已判刑)在吉林市船营区陈某某家、昌邑区中日友好会馆等地,提供场所开设赌局抽取红利。由吴某某组织场所工作人员,华某某招揽参加赌博人员,吴某某先后安排高某某、芦某某、陈某某、崔某某(均已判刑)和被告人赵某某看场子、放风,以推扑克的方式进行赌博,非法获利数万元,赵某某收取吴某某给予的好处数百元。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管理和服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其系从犯,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赵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初,吴某某伙同华某某(均已判刑)在吉林市船营区陈某某家、昌邑区中日友好会馆等地提供场所,由吴某某组织场所工作人员,华某某招揽参加赌博人员,以“推扑克”的方式开设赌局,从中抽取红利,共非法获利数万元。被告人赵某某多次为赌局看场子、放风,并因此收取吴某某给予的好处数百元。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举的证人崔某某、吴某某、吴某甲、华某某、芦某某证言、破案及抓捕经过、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常住人口信息、电话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却为其提供管理和服务,从中获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其仅系对他人开设赌场犯罪提供帮助,系从犯,故对其应从轻处罚。视本案的具体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3起至2016年10月1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审判员 尹 航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许源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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