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刑初字第294号
——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16-1-21)
(2015)双刑初字第294号
公诉机关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8年5月17日生,满族,小学文化,长春市人,户籍所在地为长春市双阳区,无职业,住长春市双阳区。曾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1月25日被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因寻衅滋事于2015年10月9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甲寻衅滋事一案,由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双检刑检刑诉(2015)46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2月16日立案。本院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徐刘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甲因与双营乡吉林极致美居木业工人王某乙有轻微矛盾,遂于2014年5月21日14时许,纠集孟德浩、李秋东、苏剑锋、丁占江、孔令峰(以上五人均已判刑)等人来到吉林极致美居木业车间内,无故用砍刀将王某乙、王某丙砍伤,又将王吉龙打伤。经鉴定,王某丙的本次外伤为轻伤二级,王某乙的本次外伤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被传唤到案。
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甲因与双营乡吉林极致美居木业工人王某乙有矛盾,遂于2014年5月21日14时许,纠集孟德浩、李秋东、苏剑锋、丁占江、孔令峰(以上五人均已判刑)等人来到吉林极致美居木业车间内,无故用砍刀将王某乙、王某丙砍伤,又将王吉龙打伤。经鉴定,王某丙的本次外伤为轻伤二级,王某乙的本次外伤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被传唤到案。
另查明,王某甲近亲属与被害人王某丙、王某乙达成和解,王某甲近亲属赔偿二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0元,并取得二被害人谅解,二被害人不要求追究王某甲的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一)书证
1、鉴定意见记载:被害人王某丙本次外伤评定为轻伤二级,王某乙本次外伤评定为轻微伤。
2、刑事判决书记载:同案犯苏剑峰、丁占江、孔令峰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刑罚。
(二)证人证言
1、证人赵某某证言:2014年5月21日14时许,有人给我打电话说厂内部有人打仗,我就出去看,发现一男子拎两把刀要砍我,之后我们报警了。2、证人刘某某证言:2014年5月21日14时许,我听说车间打仗了,我在院子里看见王某乙脑袋上有口子正在出血,王某丙左手出血。我和赵某某看见一个年轻人穿白色半袖,两手各拿一把刀。3、证人王某丁证言:2014年5月21日14时许,有人进车间打仗。我看见一个人打王某乙一拳,王某乙随手拿个木棒反击,进车间这伙人就散了,跑了几个,剩下大约三个人拿刀和棒子对打。4、证人马某某证言:2014年5月21日14时许,车间进来三四个人找王某乙,然后就打起来了。5、证人韩某某证言:2014年5月21日中午有人在我店里吃饭,有六个男子,其中一个人是孟德浩,另一个是孔令峰,其余的四个人两个较瘦,两个胖子,一起来吃饭,一起走的。6、证人贺某某证言:2014年5月21日,厂区来了七个年轻人,用拳脚打王某乙,这几个青年人要用刀砍王某乙的时候,王某丙和王某乙的父亲过来了,然后王某丙的手被一个人用刀砍伤,王某乙的父亲按住一个胖子,王某乙和王某丙就捡起来身边的木棒子打其他的几个人。那几个青年人就跑了,王某乙按住的那个胖子身上都是血。
(三)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王某乙陈述:2014年5月21日14时许,有六个人进到车间,其中一个手中拿两把刀的青年问谁叫王某乙,我答应一声,这个年轻的动手就打我脸上一下,我就跑,另一个人就拿刀追着我砍,砍到我脑袋上。我起来后看见这伙人上去正在打我的弟弟王某丙和我父亲王吉龙,我就上去跟这伙人厮打到一起。我弟弟王某丙是在车间外被砍的,我没看见是被谁砍的。2、被害人王某丙陈述:2014年5月21日下午14时许,在车间我被人砍伤。案发时我看见王某乙和对方三个人打到一起了,脑袋已经出血了,我绕过去后,捡起一个木方子,外面还有一个男子正拿着刀往屋里闯,我用木方子一挡,对方的砍刀把我的木方子砍断了。这时孟德浩用砍刀砍我手腕部,当时就给我胳膊砍麻木了,王某乙也是孟德浩砍伤的。
(四)同案犯供述
1、同案犯丁占江供述:2014年5月21日,孟德浩找到我让我帮他哥王某甲打仗。随后苏剑锋和李秋冬到我这里,孟德浩、苏剑锋都拿刀,还有另外两个我不认识的人也是孟德浩找来的。我们七个人坐两台出租车来到极致美居木业,在工厂门口见到王某甲,他让我们等着,他自己进入工厂找人但是没找到。王某甲领我们到烧烤店吃饭。饭后准备回双阳,孟德浩说还要打另一个跟王某甲有矛盾的人,我们就一起去工厂。在工厂的一个车间,李秋冬打了王某乙一拳后,我们就打起来。我刚刚进门就被人打了一棒子,把我打迷糊了,头部打出血了,我也拿起一根木棒乱打。2、同案犯苏剑锋供述:2014年5月21日,我和孟德浩、李秋冬、孔令峰等人先到烧烤店吃饭。饭后我们进入美居木业厂内,我和孔令峰进入第二个车间时,看见孟德浩、李秋冬、丁占江三个人已经和车间的工人打起来了,李秋冬先伸手打王某乙一拳,王某乙抡棒子打李秋冬脸上,我上去被人打左侧胳膊一棒子,孟德浩他们就跑了,工人们去追,我也走了。孟德浩跑出木业时,我看见他拿着一把刀。3、同案犯孔令峰供述:2015年5月21日11时许,孟德浩让我到双营乡吃饭,我在双营乡一家烧烤店找到他,还有另外两个人,他们几个正在喝酒,我到那里十多分钟后,孟德浩的哥哥王某甲来了,在喝酒时,他说上午的事情已经结束了,他就走了。之后我和孟德浩他们进入吉林极致美居木业的厂区,我走在最后,到车间时,看见孟德浩他们三个人与车间里的一个白头发的男子打起来了,我把那男子抱住,他把我摔倒在地,不知谁用棒子打我,之后警察将我带走。4、同案犯孟德浩供述:2014年5月21日14时许,我和孔令峰、李秋冬等人在双营乡街道的烧烤店喝酒时,我说我和王某乙有矛盾,之后我们就走到美居木业,在一个车间找到王某乙,当时李秋冬首先打了王某乙一拳,接着我们就打起来了,我拿个匕首,其中一个人用一个木头方子打我左侧眼睛附近了,把我打倒地上了,接着我从车间窗户跳出来跑了。5、同案犯李秋冬供述与辩解:2014年5月份的一天,孟德浩找我还有“小峰”等人一起去双营子乡兄弟木业打仗,在车间内,我先动手打的王某乙,之后我就被人打了。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勾结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王某甲当庭自愿认罪,其亲属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对其判处缓刑可不致危害社会,可依法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 判 长 马向民
人民陪审员 李德文
人民陪审员 张志斌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姜 月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