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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吉0106刑初111号

    ——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16-5-27)



    (2016)吉0106刑初111号

    公诉机关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齐某某,女,1978年3月20日生,汉族,大专文化,吉林省长春市人,无职业,户籍地及居住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因本案于2015年9月4日被监视居住,2016年3月30日被取保候审。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吉长绿检刑检刑诉(2015)第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齐某某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陈明茹、岳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至2015年9月4日期间,被告人齐某某驾驶安装了伪基站设备(笔记本电脑、发射天线、主机、显示器)的车辆,在长春市绿园区、汽车产业开发区等附近区域内对手机用户群发广告短信息,造成通讯中断,影响用户数量为295376个,用户时长为8秒。总用户影响时间长为656小时。

    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齐某某的供述;书证;鉴定意见;扣押清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齐某某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齐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至2015年9月4日期间,被告人齐某某驾驶安装了未经国家相关部门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的伪基站设备(笔记本电脑、发射天线、主机、显示器)的车辆,在长春市绿园区、汽车产业开发区等附近区域内占用移动通信系统所用频率对手机用户群发广告短信息,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影响用户数量为295376人,每个用户影响时长8秒。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日常工作发现了被告人齐某某的违法犯罪事实,并立案侦查的事实。

    2.经过证实,2015年9月4日,绿园刑警重案一中队侦查员在工作中发现,在绿园区解放花园附近,一女子驾车牌号为吉AP212G的白色小型SUV车形迹可疑,经技术侦查,发现该车内女子利用短信群发设备,发送伪基站短信,跟踪该人至汽车厂越野路欧亚超市附近时,趁该女子欲停车时,侦查员将其抓获。当场查获其车内伪基站短信群发设备一套。经查,该人名叫齐某某,对利用伪基站设备发送广告信息牟利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3.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证实,被告人齐某某出生于1978年3月20日等自然情况及无前科劣迹。

    4.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载明被告人齐某某在绿园区普阳街、自立街、解放花园小区附近进行指认,其在上述地点利用短信群发设备发送广告短信。

    5.扣押清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依法自被告人齐某某处扣押短信群发机箱一台、联想X615笔记本电脑一台、逆变器一个、小米电话一部、诺基亚3100手机一部及上述扣押的物品照片、长安牌汽车一台。

    6.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区分局重案一中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齐某某供述其为益田地产群发广告信息,是由一个姓李的男子联系,办案单位正在进一步查找、核实该人。

    7.无线电发射设备现场测试报告证实:对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区分局委托测试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经现场测试确认:①该设备能在935MHz至960MHz频段内发射部分频点,各发射信道中心频点同GSM移动通信系统所用频率相同。②该设备在其发射频段内的最高、最低及中间点最大发射功率约为36dBm;③该设备在其发射频段内的最高、最低及中间频点带内传导杂散值、带外传导杂散值均超过限值。④该设备手机接入(发送短信息)功能验证通过。⑤该发射设备未经国家相关部门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

    8.长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长)公(刑技)鉴(电子)字(2015)68号电子物证检验报告证实,根据委托机关检验要求提取2015年3月至2015年9月4日去重后相关伪基站信息,结果为检出与案件相关短信44条,检出与案件相关的手机IMSI数据295376条。

    9.对长春市公安局提供的齐某某持有的相关设备的检测报告证实,根据测试,伪基站每次影响用户8秒。

    10.被告人齐某某供述证实,2015年3月份的时候,我开始利用群发设备发送短信息牟利,我是通过网上以邮寄方式购买的设备,我花人民币1万元,是通过在网上汇款的方式购买的。我是听别人说的才知道用短信群发设备发送短信可以牟利的。卖我机器的人通过网上教会我如何使用的。我利用车载的方式,把设备放到我驾驶的车牌号为吉AP212G的车内。我在绿园区解放花园、汽车厂飞跃广场附近都发过广告短信,一般就是车开到哪里,就发到哪里。我购买设备后,编辑短信,内容是我可以提供群发短信服务,通过这种方式招揽业务。2015年3月至今,我给房地产、还有检车线,信用卡垫还的群发过短信。我给他人群发广告短信,按每天收费八百元。我通过短信群发一共获利大约有3万元。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齐某某表示无异议,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违返国家规定,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有误,应予变更。被告人齐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伪基站”设备,应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齐某某的违法所得款,应予收缴,上缴国库。鉴于被告人齐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其居住的社区矫正机构同意对其适用社区矫正,可对被告人齐某某宣告缓刑。综合本案的具体案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齐某某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齐某某的违法所得款人民币三万元,上缴国库。

    三、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短信群发机箱一台、联想X615笔记本电脑一台、逆变器一个、小米电话一部、诺基亚3100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在侦查机关扣押)。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张 革

    人民陪审员  张美玲

    人民陪审员  宫秀志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孙冰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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