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16)吉0103刑初256号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2016-6-30)



    (2016)吉0103刑初256号
    公诉机关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于2016年1月27日被取保候审。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宽检刑诉[2016]2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丽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2日15时10分左右,被告人张某甲醉酒后驾驶×××号白色大众牌小型越野车,沿长春市宽城区亚泰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六马路北口100米处,被交警查获。
    经长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张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70.26mg/100ml。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证人刘某某证言,查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呼吸酒精测试单,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照片,鉴定意见通知书,驾驶人信息及机动车查询结果单,公路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理化检验鉴定书。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日15时10分左右,被告人张某甲醉酒后驾驶×××号白色大众牌小型越野车,沿长春市宽城区亚泰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六马路北口100米处,被交警查获。
    经长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张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70.26mg/100ml。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一、书证
    1、查获经过:载明2015年12月2日15时10分许,被告人张某甲酒后驾驶机动车沿亚泰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六马路北口100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
    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载明被告人张某甲的自然情况。
    3、理化检验鉴定书:载明从送检的张某甲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270.26mg/100ml。
    4、驾驶人信息及机动车查询结果单:载明被告人张某甲驾驶车辆信息及驾驶证信息。
    5、呼吸酒精测试单:载明被告人张某甲呼吸式酒精测试结果为279mg/100ml。
    6、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载明被告人张某甲进行血液检测的情况。
    7、照片:载明被告人张某甲酒后驾驶机动车、呼吸式酒精测试、血样抽取情况的照片。
    8、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案卷:载明被告人张某甲因危险驾驶行为于2015年12月2日被长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吊销驾驶证;
    二、证人证言
    证人刘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12月2日11时左右,我和朋友张某甲在站前春谊宾馆饭店一起喝酒吃饭,张某甲大概喝了三四两白酒。
    三、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张某甲供述证实:2015年12月2日15时10分左右,我驾驶车牌号为×××号白色大众牌小型越野客车沿亚泰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六马路北口100米处时遇到宽城区交警排查酒驾,民警发现我有酒后嫌疑,经酒精呼气测试,酒精含量为279mg/100ml,将我口头传唤到交警大队。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张某甲无异议。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并形成证据链条。以上证据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张某甲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对张某甲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能够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第四十四条【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第七十二条【缓刑适用条件】、第七十三条【缓刑考验期限】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董屹红
    人民陪审员  赵 耀
    人民陪审员  郑卫红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 佳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