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2701刑初23号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2016-5-18)
(2016)黑2701刑初23号
公诉机关加格达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XX,男,1住加格达奇区,2015年11月3日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加格达奇林业局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3月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加格达奇区人民检察院以大加检诉刑诉(2016)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X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加格达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凤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加格达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至2015年春,被告人王XX在加格达奇林业局大子杨山管护区88、89林班内毁坏林地六处,经鉴定毁坏林地面积共计1.71公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XX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当庭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XX承认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未作辩解。
经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5年春,被告人王XX在加格达奇林业局大子杨山管护区88、89林班内毁坏林地六处,经鉴定毁坏林地面积共计1.71公顷。
经侦查,被告人王XX于2015年11月3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经当庭质证查实,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书证到案经过、检测报告、户籍证明等;
证人王XX等人的证言;
被告人王XX的供述与辩解;
加格达奇林业局资源林政管理科鉴定书;
加格达奇林业局公安分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X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被毁面积达1.71公顷,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应依法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王XX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综合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XX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王延成
审 判 员 刘 荃
人民陪审员 刘 芳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尹 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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