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刑初字第105号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2016-5-30)
                            
						
						
  (2015)富刑初字第105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喜军,男,1972年10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2015年10月9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侯彦富,男,1978年5月4日生,汉族,高中文化。2015年10月9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喜军、侯彦富贪污一案,由富锦市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1月13日以黑富检诉刑诉(2015)第123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富锦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对张喜军、侯彦富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富锦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富锦市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张喜军、侯彦富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判长  王洪生
审判员  张荣坤
审判员  刘世平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谷玉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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