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881刑初20号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2016-1-19)
(2016)黑0881刑初20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xx,男,汉族。2015年11月3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同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取保候审。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检察院以黑同检诉刑诉(2016)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云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3日5时20分许,被告人刘xx超速驾驶黑Axxxx8号轻型普通货车,驾驶室载成4人,车厢内载乘王xx、王xx1、韩xx、孙xx等12人,沿同街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行至1公里加334.5米处时,与前方周吉福因故障停在公路上的黑08-3xxx8号大型拖拉机运输机组左后部相刮,造成黑Axxxx8号轻型普通货车车厢内乘车人王xx经抢救无效死亡,王xx1、韩xx、孙xx、韩xx、胡xx不同程度受伤,双方车损的交通事故。经同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刘xx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周xx负次要责任;王xx、王xx1、韩xx、孙xx、韩xx、胡xx无责任。经法医鉴定:王xx符合道路交通致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刘xx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2015年11月5日,被告人刘xx的雇主刘xx与被害人王xx家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290000元。2015年11月13日,被告人刘xx与王xx1、韩xx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一次性赔偿王同义人民币52700元;一次性赔偿韩xx人民币11587元。2015年11月16日孙xx、韩xx、胡xx分别出具谅解书,对刘xx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破案经过、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诊断书,证人周xx、黄xx、王xx2等证言,被害人王xx1、韩xx、孙xx、韩xx1、胡xx的陈述,被告人刘xx供述与辩解,同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事故认定书、同江市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黑龙江省大华司法鉴定中心大陆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款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多人受伤,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刘xx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交警部门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鉴于被告人刘xx主动投案,当庭自愿认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对所在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王金涛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孙嘉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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