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707民初4号
——黑龙江省伊春市新青区人民法院(2016-1-11)
(2016)黑0707民初4号
原告息某某,女,198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伊春市。
被告王某某,男,198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伊春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息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因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息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承担50%。
审判员 刘养龙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梁 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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