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707民初17号
——黑龙江省伊春市新青区人民法院(2016-3-1)
(2016)黑0707民初17号
原告程某某,男,1966年3月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伊春市。
被告张某,男,196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伊春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诉被告张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原告程某某经法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程某某经法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50%。
审判员 刘养龙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梁 赫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