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707民初38号
——黑龙江省伊春市新青区人民法院(2016-6-2)
(2016)黑0707民初38号
原告孙某某,男,1977年9月5日出生,汉族,某某区火车站调车长,现住伊春市新青区。
被告贾某某,男,198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某某热电厂职工,现住伊春市新青区。
被告李某,男,198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某某区热电厂职工,现住伊春市新青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贾某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8.00元,由原告承担50%。
审判员 刘养龙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梁 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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