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15)红刑初字第366号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2016-5-12)



    (2015)红刑初字第366号
    公诉机关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x,男,196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原系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第九采油厂生产运行部调度员。2015年11月5日因本案被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1月2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庆红检诉刑诉(2015)2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犯受贿罪,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宋昊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x到庭参加诉讼。经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已依法延长了审理期限。现已审理终结。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x2001年时任采油九厂生产运行部调度员,负责向采油九厂服务的油田内部单位施工车辆开具路单,对方单位根据路单记载工作量与采油九厂进行结算。时任大庆油田运输五公司经理的李xx(已判决)向刘x提出给刘x好处费,让刘x为运输五公司虚开路单,刘x表示同意。2001年5月至12月期间,刘x利用其职务便利,先后三次为运输五公司虚开路单,数额共计人民币81501元,事后刘x收受李xx行贿款人民币40600元。赃款被刘x全部挥霍。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x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x在庭审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无异议,未作辩解。
    经本院审理查明,2001年,被告人刘x担任第九采油厂生产运行部调度员,负责向为采油九厂服务的油田内部单位施工车辆开具路单,对方单位根据路单记载工作量与采油九厂进行结算。时任大庆油田运输五公司经理的李xx向刘x提出给刘x好处费,让刘x为运输五公司虚开路单,刘x表示同意。2001年5月至12月期间,刘x利用其职务便利,先后三次为运输五公司虚开路单,数额共计人民币81501元,事后刘x收受李xx行贿款人民币40600元。赃款被刘x全部挥霍。
    2015年11月5日,被告人刘x到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检察院投案。
    2015年11月9日,侦查机关在刘x处扣押了赃款人民币406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书证立案决定书、拘留决定书、拘留证、网上追逃审批表、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大庆石油管理局行车路单、证明、干部履历表、毕业生鉴定表、户籍证明;证人李xx、邵xx、艾xx的证言;被告人刘x的供述和辩解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在担任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第九采油厂生产运行部调度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贿赂,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刘x具有以下量刑情节:投案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赃款被追缴,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x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周文辉
    代理审判员  孟庆祝
    人民陪审员  戚廷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剧 婷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4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