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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红刑初字第261号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2016-5-12)



    (2015)红刑初字第261号
    公诉机关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xx,男,198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系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第二采油厂第二油矿四区五队工人。
    被告人潘xx,女,1990年7月10日出生,蒙古族,大学文化,系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第九采油厂新肇作业区新肇联合站检验员。
    上列二被告人于2015年7月28日因本案被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8月2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庆红检诉刑诉(2015)2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xx、潘xx犯介绍贿赂罪,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肖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xx、潘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依法延长了审理期限。现已审理终结。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被告人杨xx在为其表哥李某甲女儿李秋颖、亲属李xx孩子李敬含,办理东北石油大学补录过程中,通过被告人潘xx找到时任东北石油大学人事处长的许增福(另案处理),许增福答应帮忙后,李某甲、李xx为表示对许增福的感谢,两人每人交给杨xx现金8万元,共计人民币16万元。杨xx在收到两人的16万元后,联系潘xx想通过潘xx将这16万元交给许增福,潘xx和许增福联系后,许增福提供给潘xx一个银行卡号,要潘xx将这16万元打入该卡内,潘xx将该银行卡号交给了杨xx,杨xx通过银行汇款的方式,将该16万元打入许增福个人银行卡内。2012年,杨xx在为其表哥李某某朋友朱xx孩子许帅办理东北农大补录过程中,通过潘xx找到许增福,许增福答应帮忙后,朱xx为表示对许增福的感谢,交给杨xx人民币8万元,杨xx将该笔8万元钱交给了潘xx,潘xx交给了许增福,许增福予以接受。杨xx、潘xx在办理学生补录过程中,共计送给许增福人民币24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xx、潘xx的行为已构成介绍贿赂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杨xx、潘xx在庭审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无异议,未作辩解。
    经审理查明:
    2011年,被告人杨xx在为其表哥李某甲女儿李秋颖、亲属李xx孩子李敬含,办理东北石油大学补录过程中,通过被告人潘xx介绍找到时任东北石油大学人事处长的许增福,许增福答应帮忙办理。杨xx在收到李某甲、李xx每人交给的现金8万元共计16万元后,联系潘xx想通过潘xx将这16万元交给许增福,潘xx和许增福联系后,许增福提供给潘xx一个银行卡号,要潘xx将这16万元打入该卡内,杨xx伙同潘xx通过银行汇款的方式,将该16万元打入许增福个人银行卡中。后杨xx为表示对潘xx的感谢,送给潘xx人民币5000元。
    2012年,杨xx在为其表哥李某某朋友朱xx孩子许帅办理东北农大补录过程中,通过潘xx找到许增福,许增福答应帮忙办理。杨xx收到朱xx送来的人民币8万元后将该8万元钱交给了潘xx,潘xx送给许增福人民币7万元,许增福予以接受。后潘xx为了能将许帅的学制从五年改到四年,将其私留的1万元交给了许增福,许增福为许帅办理了学制变更。
    综上,被告人杨xx、潘xx在办理学生补录过程中,居间介绍共计送给许增福人民币24万元。
    2015年7月28日,被告人杨xx、潘xx被传唤归案。
    上述事实,有控辩双方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书证汇兑支付来账凭证、黑龙江省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名册、录取通知书、学生登记表、户籍证明、犯罪记录调查证明、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证人李xx、朱xx、李某某、李某甲的证言;被告人杨xx、潘xx及其同案许增福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xx、潘xx在为他人办理大学补录过程中接受他人请托,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进行沟通、撮合,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其二人的行为已构成介绍贿赂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鉴于被告人杨xx、潘xx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xx犯介绍贿赂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缴纳。)
    被告人潘xx犯介绍贿赂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周文辉
    代理审判员  孟庆祝
    人民陪审员  刘月红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剧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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