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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黑0405刑初2号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2016-3-30)



    (2016)黑0405刑初2号
    公诉机关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沈xx,女,196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原系鹤岗市兴安区xx街道办事处民政助理。现被取保候审。
    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检察院以鹤兴安检刑诉(2015)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xx犯玩忽职守罪,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杨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1年至2015年,被告人沈xx在担任鹤岗市兴安区xx街道办事处民政助理期间,负责辖区低保管理的审核工作。在审核居民申报低保时,沈xx未认真履行入户核查职责,致使申报人刘xx、申xx等22人在不符合低保条件的情况下违规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共计人民币55.90万元。经侦查,被告人沈xx于2015年7月2日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的主要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沈xx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xx犯罪后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并提交了相关证据。
    庭审中,被告人沈xx供认犯罪,对起诉书指控其犯玩忽职守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5年,被告人沈xx在担任鹤岗市兴安区xx街道办事处民政助理期间,负责辖区低保管理的审核工作。在审核居民申报低保时,沈xx未认真履行入户核查职责,致使申报人刘xx、申xx等22人在不符合低保条件的情况下违规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共计人民币55.90万元。经侦查,被告人沈xx于2015年7月2日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的主要事实。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沈xx供认,我任鹤岗市兴安区政府xx办事处民政助理,负责社区低保审核和动态管理工作。我在审核辖区群众提交的低保申请时,只进行书面审查,我嫌麻烦没有按照规定入户核查,在低保户动态管理过程中也没有按照规定进行入户复查,导致刘xx、申xx等22人在不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违规领取低保金。
    2、证人陈xx、佟x、高xx、佟甲、张xx、王xx证实,上述证人均在政府部门从事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核批准相关工作。鹤岗市的低保审批是由低保申请人向社区或办事处提交申请,办事处民政助理负责入户走访调查,核实申请人的家庭财产、居住条件、家庭收入、家庭人口数量等信息,核实低保申请和实际情况是否相符,符合条件的,报区民政局审批、公示,最后由市民政局复核。取得低保资格之后,社区民政助理还需定期进行入户复查、走访,发现低保户收入超过低保标准及时取消低保。
    3、证人刘xx、申xx等27人证实,2011年至2015年间,刘xx、申xx、李xx等22人在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情况下通过了审核,沈xx在审批和管理过程中均未进行入户走访调查。
    4、低保账户明细及工资证明证实,刘xx、申xx、李xx等22人在不符合低保条件的情况下违规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共计人民币55.90万元。
    5、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证实,被告人沈xx的自然身份情况。
    6、鹤岗市兴安区民政局xx路街道办事处民政助理任职及岗位职责证明证实,被告人沈xx自2010年12月至2015年2月间,任河东路街道办事处民政助理,负责管理辖区内低保工作的受理、入户核查、初核、上报、动态管理等行政管理工作。
    7、鹤岗市合兴司法鉴定所鹤岗合兴司法鉴字(2015)第014号司法会计鉴定书证实,原xx办事处民政助理沈xx在2011年至2015年间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22户不符合享受低保待遇条件的居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总额为55.90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xx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没有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应予惩处。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玩忽职守罪正确。鉴于被告人沈xx能够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自首,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可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沈xx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沈会丰
    代理审判员  李 瑶
    代理审判员  索建国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庄绪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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