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404刑初12号
——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6-3-29)
(2016)黑0404刑初12号
公诉机关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XX,男,汉族。2015年11月1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鹤岗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取保候审。现在XX精神病防治医院住院治疗。
辩护人陆相萍,鹤岗市盛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月15日以鹤南检诉刑诉(2016)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XX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当日立案。依法由审判员吴雪梅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与代理审判员蒋荣荣、人民陪审员刘冬兰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7日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原东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XX及其辩护人陆相萍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XX在XX居住期间,于2015年10月11日7时许,因怀疑在其家楼下等同事上班的被害人邵XX(女,42岁)向其喊叫,便从家中拿一把单刃尖刀来到楼下,将邵刺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邵XX左侧腹膜后血肿,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经佳木斯市精神疾病防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孙XX患精神分裂症,作案时的行为应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经侦查,被告人孙XX于2015年10月11日被公安机关在我市南山地区抓获。
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孙XX患病期间,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XX患有精神疾患,属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对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家属代替被告人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孙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但认为:1、案发当时被告人父亲让被害人邵XX马上离开,其没有离开,对案件的发生负有一定过错,应对被告人减轻处罚;2、被告人孙XX患精神分裂症,属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3、被告人家属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4被告人无前科,当庭认罪态度好,可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11日7时许,在被告人孙XX居住的XX楼下,被告人因怀疑在其家楼下等同事上班的被害人邵XX(女,42岁)向其喊叫,便从家中拿一把单刃尖刀来到楼下,将被害人推到在地,被随后赶来的被告人父亲拉开。随后被害人与被告人发生争吵,在此期间被告人用尖刀向被害人右侧腰部刺去未果,又刺被害人左侧腹部一刀,被害人被刺伤倒地后被送往鹤岗市人民医院救治。2015年10月23日,鹤岗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出具(鹤)公(刑技)鉴(法临)(2015)242号鉴定意见书,其鉴定意见:1、邵XX左侧腹膜后血肿,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2、伤残等级属无残。2015年10月30日,佳木斯市精神疾病防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佳精医司法鉴定所(2015)精鉴字第107号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意见书,其鉴定意见:1、被鉴定人孙XX患精神分裂症,目前处于疾病期,建议采取相应的医疗措施;2、被鉴定人孙XX作案时的行为应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经侦查,被告人孙XX于2015年10月11日被公安机关在我市南山地区抓获。
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孙XX家属与被害人邵XX就民事部分达成赔偿谅解协议,被告人家属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4000元,该款已给付。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并表示不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和民事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物证尖刀;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刑事案件赔偿谅解协议、住院病案;证人孙XX(甲)、王XX、姜X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孙XX的供述和辩解;鹤岗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意见、佳木斯市精神疾病防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鹤岗市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X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确认。公诉机关及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孙XX患精神分裂症,属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及被告人家属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对辩护人的其余观点不予采信。为严明国法,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书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作案工具尖刀一把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吴雪梅
代理审判员 蒋荣荣
人民陪审员 刘冬兰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赵依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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