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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黑0402刑初19号

    ——黑龙江省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法院(2016-4-13)



    (2016)黑0402刑初19号
    公诉机关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X(绰号小辉),男,199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2013年8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2015年8月28日刑满释放。2015年11月25日因涉嫌盗窃被鹤岗市公安局向阳分局抓获,同年11月26日因涉嫌盗窃被鹤岗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经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现羁押于鹤岗市看守所。
    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鹤向检刑诉(2016)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X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国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1、2015年10月17日凌晨,被告人程X在本市向阳区六马路一百后侧,用砖头将被害人侯XX停放的黑H0831B白色马自达车左后门玻璃砸碎(价值人民币390元),将侯XX留在车内的橘黄色布包盗走,后该布包被程X丢弃。
    2、2015年10月17日凌晨,被告人程X在本市向阳区民族小区2号楼,用砖头将被害人厐XX停放的黑D0430C白色北京现代瑞纳车左后门玻璃砸碎(价值人民币700元),车内未存放物品,故未盗得财物。
    3、2015年10月17日凌晨,被告人程X在本市向阳区振兴花园5号楼下,用砖头将被害人宋XX停放的黑HF9111红色本田右后门玻璃砸碎(价值人民币480元),将车上的黑色三星999手机盗走(价值人民币1000元),销赃得款人民币600元被其挥霍。破案后,缴回手机1部已返还失主。
    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程X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之间量刑,被害人侯XX、厐XX、宋XX建议对被告人程X依法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程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收缴的三兴999手机一部、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工作说明、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等、证人周XX、程XX、董XX的证言、被害人侯XX、厐XX、宋XX的陈述及鹤岗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X刑满释放后不思毁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程X犯有盗窃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程X在刑罚执行完一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程X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故应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检察机关及被害人对被告人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程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5日起至2016年10月2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5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任清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孙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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