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05刑初3号
——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2016-5-13)
(2016)黑0305刑初3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5年4月22日出生。
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检察院以鸡梨检刑诉(20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害人提出重新鉴定申请且本案附带民事部分案情复杂,本院于2016年2月5日决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26日18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因琐事在自己家中将二被害人王某某、陈某某打伤。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的损伤属轻伤一级,十级残;被害人陈某某的损伤属轻伤二级,十级残。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主动报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处罚。提请本院依法予以惩处。
被告人孙某某辩称,其承认自己犯有故意伤害罪,并同意对被害人进行赔偿。请求法院对其从宽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6日18时许,被害人王某某到被告人孙某某家中要钱(孙某某儿子孙小某欠王某某儿子陈某某3000元钱未还),王某某在孙某某家门前遇见正准备开车上班的孙某某,王某某用脚踹孙某某的车,被孙某某母亲于某某看见与王某某发生争吵并厮打在一起,这时被害人陈某某来到孙某某家,孙某某用板斧打陈某某前胸和腰部左侧,又用板斧打王某某的背部和腰部左侧,王某某与陈某某一起抢孙某某的板斧三人厮打在一起,后被邻居拉开。经补充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的损伤属轻伤一级,九级残;被害人陈某某的损伤属轻伤二级,十级残。在被害人王某某堵住被告人孙某某车并用脚踹车后,被告人孙某某就打电话报警了,至案发后一直在现场未走,等待警察处理,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案发后,在本院的主持下,被告人孙某某与二被害人陈某某、王某某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孙某某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自愿认罪,并一次性赔偿被害人陈某某、王某某医药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30000.00元。被害人陈某某、王某某对被告人孙某某给予谅解,并同意对被告人孙某某从宽处罚。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经重新鉴定获得的鉴定意见,并经当庭质证后予以采信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1、物证板斧一把;证实被告人伤害被害人所用的凶器;2、孙某某的户籍证明,证实了被告人已达到完全刑事年龄,报案材料、110接处警登记表、到案经过证实孙某某的到案情况,前科刑事判决书证实了被告人前科情况,市医集团鸡西市人民医院病历、鸡西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经重新鉴定,获得的黑龙江鸡东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鸡东司法所(2016)临鉴字第02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了二被害人的损伤情况,案发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了现场情况、办案说明、扣押物品清单、提取笔录证实了孙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提供作案工具;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王某某、陈某某的陈述,证人关某某、孙某一、马某某、徐某某、于某某证言,证实孙某某用板斧打陈某某前胸和腰部左侧,用板斧打王某某背部和腰部左侧,王某某与陈某某一起抢孙某某的板斧,三人厮打在一起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造成二人轻伤(其中一人十级伤残、一人九级伤残)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孙某某能主动报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能与被害人陈某某、王某某达成和解协议,自愿认罪,积极赔偿二被害人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并取得二被害人谅解,同意对被告人从宽处罚,故对被告人孙某某可从宽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正确,予以采纳。被告人的辩护意见正确,予以采纳。为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希文
审 判 员 徐 成
人民陪审员 张福田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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