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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黑0231刑初20号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2016-3-24)



    (2016)黑0231刑初20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男,户籍日期是1970年10月17日出生于黑龙江省xx市,汉族,无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xx市xx乡xx村xx组。1980年12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海伦县(现海伦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5年11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拜泉县看守所。
    拜泉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拜检诉刑诉(2016)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案情需要于2016年2月28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拜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海军、书记员刘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拜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至10月份某日,被告人刘某某在xxx自治区xxx镇打工期间对付某某谎称其本人要回xxx煤矿当副矿长,并应付某某要求答应为付某某的女婿丁某某介绍工作。2015年11月4日、10日刘某某以找工作需先行交付押金的名义,从丁某某处共骗取人民币11300.00元(本文币种均为人民币),所得赃款被其挥霍掉。
    经侦查,被告人刘某某于2015年11月19日被扭送至拜泉县公安局兴农镇派出所。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向本院提出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至二年的量刑建议。
    被告人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对量刑建议无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4日,被告人刘某某在去往xxx自治区xxx镇的火车上遇见了杨某某,经过协商刘某某同意去给杨某某打工。在给杨某某打工期间认识了付某某,其对付某某谎称其本人要回xxx煤矿当副矿长,并应付某某要求答应为付某某的女婿丁某某介绍工作。2015年11月4日、10日刘某某以找工作需先行交付押金的名义,从丁某某处共骗取人民币
    11300.00元,所得赃款被挥霍掉。2015年11月19日被害人丁某某将刘某某扭送至拜泉县公安局兴农镇派出所。
    另查明,刘某某现有户籍档案是1970年10月1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但实际是1960年10月17日出生,海伦县(现海伦市)人民法院关于刘某某盗窃罪的卷宗记载刘某某1980年是20岁。刘某某刑满释放时重新登记户口时误将1960出生的日期登记成了1970年,即现在的户籍档案年龄。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物证
    信用卡拍照,证实被害人丁某某将11300.00现金汇到刘某某信用卡的事实。
    书证
    户籍证明,证实刘某某自然身份情况。
    内蒙古xxx森林公安中心派出所出警经过,证实丁某某
    在内蒙古xxx镇向当地派出所报案的事实。
    3.海伦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一份,证实刘某某于1980年12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海伦县(现海伦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4.xx市公安局证明材料,证实刘某某在辖区的现实表现;拜泉县公安局xx派出所说明一份,证实刘某某具有社会危害性。
    5.xx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取款凭条、存取款凭条回单、交易明细帐,证实刘某某诈骗的资金流向。
    6.海伦市人民法院卷宗复印件,证实刘某某1980年20岁。
    (三)证人证言
    1.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丁某某是其丈夫。2015年7月份,刘某某跟其母亲付某某说要去xx山当副矿长,10月份上班。其就和付某某说让给丁某某找点活。过了几天其母亲碰见刘某某就把这件事说了,刘某某说我都当上副矿长了,安排一个人还不行么,怎么也让丁某某一年赚20万,从11月份到过年也能赚三四万的。2015年10月28日,其母亲打电话说刘某某回海伦了,刘某某跟矿长说好了让丁某某往井下运工具,其说天太冷了不行。2015年11月3日,其母亲打电话说刘某某11月1日回矿上上班,跟矿长定了让丁某某给他记账,一个月开一万五左右,再加上取工具票子,还能涨三千块钱工资,但是得交一万五千元押金,人可以晚两天过来,但是钱必须在2015年11月4日之前打到他卡里。其说家没有钱,其母亲又给刘某某打电话,过了一会,其母亲又打电话说刘某某给垫上五千,但一万元得咱们自己出,其就要了刘某某的卡号,2015年11月4日丁某某在兴农信用社将一万元钱汇过去了,他们约好8日让丁某某去。后来刘某某又说找了一个付煤的活,还是要交押金,其说没钱,刘某某就打电话一直催,其就在拜泉县信用社汇了一千三百元钱。一共被骗了一万一千三百元钱。
    2.证人刘某甲证言证实;其不认识刘某某,听说他在大杨树给其大姨夫杨某某放马。刘某某说他要上xx山当副矿长,可以帮助丁某某找工作,但是前提是必须先交一万五千元押金,刘某某先帮垫付五千,剩下的由丁某某自己筹集打给刘某某。于是丁某某就把一万块钱打给了刘某某。又过了三四天,刘某某打电话说有一个付煤的活,要丁某某找人一起去,介绍其去,其在家收地暂时去不了,丁某某说不来就没有位置了,要不就先把保证金交上,先汇一千三百元钱,就这样丁某某让李某某汇了一千三百元钱。汇完一两天之后,刘某某打电话说煤矿瓦斯爆炸了,工作的事过几天再说,又过了几天刘某某的电话就打不通了,丁某某知道被骗了。2015年11月18日下午12时许,丁某某说刘某某在大杨树被找到了,让其跟他一起去,于是其就开车拉着丁某某、丁某甲去了大杨树,找到刘某某后,他们把刘某某扭送到当地林业派出所,该派出所民警告诉回拜泉县立案,于是就把刘某某拉回拜泉县了。
    3.证人杨某某证言证实:其和丁某某是连襟关系。刘某某以前给其放过马,我们是在火车上认识的,他要找工作,其就让他来放马。2015年11月份的一天丁某某说刘某某给他找个活,差一千三百元钱,问刘某某这人怎么样,其说他给我放马,不喝酒,不会打麻将,具体不了解,能行吗。刘某某也给其打过电话,说丁某某工作就差一千三百元钱了,问其能不能给汇过去,非常着急。之前丁某某给刘某某汇一万块钱的事其也知道,是丁某某跟其说的。刘某某给其放马的时候还丢了一匹马。
    4.证人李某甲证言证实:丁某某是其姑爷,杨某某是其侄女女婿。刘某某是给杨某某放马的。2015年11月初的一天,刘某某来其家吃饭,说要去一个矿上当副矿长,还有七八万的股份,能办工作。之后刘某某就和其老伴付某某联系了,因为其耳朵背,具体怎么回事其不知道,其就知道丁某某给刘某某汇过两次钱,一万多元,之后就联系不上刘某某了,后来知道刘某某被抓起来了。
    5.证人付某某证言证实:丁某某是其姑爷,杨某某是其侄女女婿。刘某某是给杨某某放马的。2015年10月份的一天,刘某某来其家吃饭,说要去鹤岗办退休,然后去xx山当副矿长,三年的合同,一个月十万元工资,其说让他帮丁某某找个工作,刘某某同意了,是在井下干活。10月26日刘某某走了,28日给其打电话说到鹤岗就给丁某某找工作,29日刘某某给其打电话说找到活了,说往井下拉铁,其说丁某某身体不好干不了,就拉倒了。11月1日刘某某又给其打电话让丁某某来,给他报表,一个月一万五,其说不行吧,能有这好事吗,刘某某说让问问丁某某,后来丁某某不同意去。晚上刘某某又打电话说给三个库房付货,一个月一万八,然后其给姑娘李某某打电话,其姑娘说不去。后来刘某某打电话说让丁某某来吧,交一万五千元的押金,他先给垫上了五千,其也动心了,就让丁某某给刘某某汇了一万块钱。刘某某后来给其打电话说有一个付煤的活,一个月九千,其看活不错,就给李某某打电话想让其外孙子去,其外孙子因有一万五千元的押金,没有同意去,其说不管了,后来刘某某说他给垫上钱了,就差一千三百元了,其说管不了,刘某某就把丁某某的电话要去了,之后他们就自己联系了。当时刘某某汇款的卡号是其告诉丁某某的。后来其听说丁某某给刘某某汇了一万一千三百元钱,听说刘某某把钱都挥霍了。
    (四)被害人的陈述
    被害人丁某某陈述称:2015年11月4日,其岳母付某某给其打电话说在大杨树认识一个叫刘某某的,之前在其姐夫杨某某那里放马了,说刘某某11月1日去xx山当副矿长,其岳母说刘某某答应给其找个工作,给他记账一个月一万五千元工资,说矿上规矩先交一万五千元的押金,交完钱去黑河公正,一个月以后把押金给退回来,其就问岳母这事准不准,其岳母说准,说刘某某还要借给其姐夫二十万呢。其就去xx乡李某乙的豆点,取完钱其回家问媳妇李某某这事行不行,其媳妇让把钱打过去。其就去了兴农镇信用社打了一万块钱到刘某某的账户(6235xxxxxxxxxxxxxxx),钱打过去之后其就告诉刘某某了,刘某某让其6号去嫩江,到时候他去接。在2015年11月5日下午其岳母给其带话说刘某某打电话让找一个付煤的,一个月九千工资,说押金还是一万五,还是刘某某先垫付了五千元钱,其就说这不是骗子么,其让岳母问问把钱带去行不行,在这期间其媳妇问刘某甲去不去煤矿干活,刘某甲不去,其就和岳母说这钱不能打,先看看这个人,我们定的是杨某某从大杨树去嫩江,其从拜泉去嫩江。2015年11月6日,刘某某给其打电话,问那一万块钱能不能打过来了,其说不能打了。2015年11月7日刘某某又给打电话说汇一千三百元也行,其说不行,等其去干活把钱带过去。2015年11月9日、10日、11日这三天还是给其打电话让汇钱,其都没同意。11日下午刘某某又打电话说把这一千三百元汇过来,付煤的活他给顶几天,剩下的九千元工资算其的,其同意了,就让媳妇去银行汇的这一千三百元钱,汇完了给刘某某打电话,刘某某说13号去嫩江接其。2015年11月13日早上6点多,刘某某打电话说别来了,瓦斯爆炸了,炸死多人,没等其问电话就挂了,之后刘某某的电话一直都打不通,其就意识到受骗了。2015年11月18日上午其岳母说杨某某在大杨树把刘某某抓住了,其就赶紧找其弟弟丁某甲还有刘某甲开车去大杨树,到了那里杨某某和刘某某在杨某某的朋友家呢,其让刘某某还钱,刘某某说还,其问他是不是骗子骗钱,刘某某承认是,之后我们就去大杨树派出所,之后又回到拜泉派出所报警了。
    (五)被告人的供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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