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31刑初21号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2016-3-24)
(2016)黑0231刑初21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冷某,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男,1975年6月13日出生于黑龙江省xx县,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xx县xx镇xx街xx委xx组。1995年4月4日因伤害被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三年。2015年12月9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拜泉县看守所。
拜泉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拜检诉刑诉(2015)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冷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于当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拜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樊玉梅、代理检察员李金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冷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拜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冷某在拜泉县拜泉镇xxxx小区内,因其见朋友王某与李某某、被害人丁某某(男,28岁)发生口角,遂下车捡起地上的砖块将丁某某头部打伤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丁某某所受损伤,评定为轻伤一级。
经侦查,被告人冷某于2015年12月9日到拜泉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冷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冷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处罚情节。同时,向本院提出判处被告人冷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
被告人冷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对量刑建议有意见,认为检察机关量刑过高。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冷某在拜泉县拜泉镇xxxx小区内,因其见朋友王某与李某某、被害人丁某某(男,28岁)发生口角,遂下车捡起地上的砖块将丁某某头部打伤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丁某某所受损伤,评定为轻伤一级。
经侦查,被告人冷某于2015年12月9日到拜泉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经询问被害人丁某某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书证
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冷某自然身份情况。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决
定书,证实1995年4月4日冷某因伤害被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三年的事实。
(二)证人证言
1.证人王某证言证实:2015年11月11日其与朋友冷某、田某某、田某甲、刘某某(刘某)五人去xx酒店吃饭,去那吃饭是为了见服务员李某甲,与其吃饭的几个人都知道吃饭的目的,其已经与李某甲约好等她下班以后把她接出来,她也同意了。吃完饭后大约9点多钟,我们开车先将刘某某送回老年公寓,然后其让田某某把车又开到xx饭店,饭店已关门,其给李某甲打电话她已经关机,其又往饭店的座机打电话,一个女的说李某甲已经下班了。我们在饭店门口等了一会,看见李某甲上了一台黑色的车,其让田某某开车在后面跟着,走到xx酒店对面的xxxx小区,其下车去方便,那辆黑车下来个人,问啥意思,其说什么啥意思啊,我们就吵吵起来了,在吵吵的过程中冷某上来拿东西将其中一个人打倒在地,其上去就把冷某推上车,让他们把冷某拉走了,其中一个男的拽着其不让走,其和他厮巴起来,我们相互厮巴一会,警察就来了。只有其和冷某参与了,是冷某先动的手,其没有示意、指示或暗示冷某打人。
2.证人田某某证言证实:其与王某是朋友。2015年11月11日下午4点多钟,王某给其打电话说要出去吃饭,其开银灰色的长安悦翔车接的王某、田某甲、冷某,最后去xx村的xx老年公寓把刘某接出来。我们去南x西x道街路西的xx饭店吃的饭,在吃饭的过程中,王某说在微信上认识了xx饭店的服务员,吃完已经晚上9点多钟了。我们开车先把刘某送到老年公寓以后,王某让其开车返回xx饭店看看服务员是否在,其又开车返回xx饭店,在饭店门口等了一会,看到一个女的坐一台黑车走了,王某说跟着这个黑车,看看那个女的家在哪,我们跟着这台黑车转了好几圈到了xxxx小区,王某下车说要出去方便,紧接着冷某也下车了,其在车上看到王某和那个黑车里下来的人吵吵起来了,冷某就上去把其中一个人打到在地,王某就把冷某推上车,让我们开车先走,我们开车就走了。其不知道他们为什么打仗,也不知道王某是否指示、暗示冷某打人。
3.证人田某甲证言证实:2015年11月11日下午4点多钟,其在家呆着,王某打电话说要出去吃饭,不一会王某和田某某开车来接其,我们又开车去接的冷某,又去拜泉xx村的xx老年公寓把刘某接出来,我们去的南x西x道街路西的xx饭店二楼吃饭。在吃饭的过程中王某说在微信上认识了xx饭店的服务员。我们吃完饭已经21点多了,我们开车先把刘某送到老年公寓了,期间王某打了几个电话,说是给xx饭店的服务员打的,服务员关机了,把刘某送到老年公寓以后王某说返回xx饭店,我们开车又返回xx饭店。到了饭店门口后看到一个女的坐一台黑车走了,王某说跟着这个黑车,看看服务员家在哪,我们跟着这台黑车到xxxx小区,王某先下车要出去方便,紧接着冷某也下车了,其和田某某没有下车。其看到王某和那个黑车里下来的人吵吵起来,冷某就上去拿砖头打了其中一个人,那个人就躺地下了,王某就把冷某推上车,让我们开车先回家,我们开车就走了。不知道王某是否示意、指示、暗示冷某打人了。
4.证人隋xx证言证实:今天晚上,其在xx酒店和丁某(丁某某)、李某某吃饭,大约九点多钟吃完了,李某某和丁某开车送服务员回家,其家就在饭店对面,其刚走到小区里就听见李某某说话的声音,其就过去了,其看见有一个人用一个整块水泥砖打了丁某一下,丁某被打倒在地,其看见三个人上车走了,其就过去看丁某怎么样了,然后给120打电话,不一会公安民警就来了。
5.证人李某甲证言证实:今天下午两点多钟其去xx商场逛街,某某(王某)打电话说想看看其,其让某某来商场,他来后说今天晚上有时间去我们饭店吃饭。到了晚上看见他来饭店吃饭了,其一直没去他们的屋子,一直到了九点多钟要下班时,某某往饭店打电话找其,老板娘和某某说其下班了,老板娘让人送其回家。老板在送其回家的过程中,某某他们开车就一直跟着,我们到了xxxxx号楼和x号楼之间,老板就下车问他们跟着我们干什么,开车的丁某也下车了,其没有下车,不知道他们说的是什么。某某他们有一个小子把丁某打倒了,其就下车了,看见某某他们三个人,就某某和打人的下车了,那个人是用砖头,就打了丁某一下,后来打丁某的那个人开车走了,其看见老板和某某厮打起来了,其就拉仗,某某就和其老板厮打了,后来老板报警了,公安民警就来了。
6.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11月11日晚上9点多,有几个人在其家饭店吃饭,他们对服务员小某进行调戏,他们吃完饭就在饭店门口等服务员,下班后其和弟弟丁某某送服务员小某回家,到xxxx小区x号楼楼下,其看见后面有一辆车跟着我们,其和弟弟下车送小某上楼的时候,后面车里下来一个人,向我们走过来,其问你要干什么啊,他就说方便,其说没事你去一边方便,后来车上又下来一个人,用砖头向其弟弟丁某某头部打了一下,打完就上车跑了,车子没有牌照,是银灰色长安车,另外那个人也要跑,其就把那个人拽住了,拽的过程中打了其几拳,过了一会公安民警就来了,把其带到公安机关了。其脸被打肿了,嘴打出血了,需要公安机关给验伤。其就和他厮打了,也不知道打他那里了,打其的人没用东西打,当时其姐夫,服务员小某和其弟弟在场。
(三)被害人的陈述
被害人丁某某陈述称:其大名叫丁某某,大伙都管其叫丁某。2015年11月11日晚上其在表哥李某某家饭店,大约晚上9点多饭店下班,因为有在饭店吃饭的人要找饭店的服务员,其哥怕服务员自己回家不安全,就让其顺路把服务员送回家,其就开车把服务员送到西二南三的xxxx小区x号楼楼下,送的过程中发现有一个车跟着其,其哥李某某他们也到了,其哥李某某和一个人说:”人家服务员都到家了,你还跟着干啥”,那个人说”我上厕所咋了”,李某某就让那个人赶快回家,他们正说着呢,从后边来了一个人不知用啥打了其脑袋一下,就给其打晕倒了,其头部受伤了。剩下的事其就不知道了。当时在场的有其表哥李某某,还有一个就是他们家饭店里的那个服务员。
(四)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冷某供述称:2015年11月11日下午4点多钟,王某、田某某、田某甲来找其,王某说要安排刘某吃饭,我们几个开车去xx老年公寓把刘某接出来了。我们去的西x南x的xx酒店吃的饭,饭店是王某定的。吃完饭已经晚上9点多了,我们先开车把刘某送回老年公寓。王某说还去刚才吃饭的饭店,看看服务员家在哪住,在xx饭店吃饭时我们都没有和该店服务员说过话,到现在其都不认识这个人。我们又开车返回饭店,看到服务员坐一台车走了,我们就在后面跟着,跟到xx饭店对面的小区里,载着服务员的车在小区里转了好几圈停下了,王某先下车走过去了,我们三个在车里坐着,不一会听到王某和他们吵吵起来,因为怕王某挨欺负打不过他们,其就下车了,那个小区还没建完,满地都是砖头,其随手捡起一块砖头打在一个人(丁某某)的脑袋上,把那个人打倒在地上,其不认识被打的人,砖头被随手扔了。王某没有示意让其打人,田某某和田某甲没下车。因和被害人商量赔偿的数额差距太大,没达成协议,就投案自首了。
(五)鉴定意见
1.拜泉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
书(齐拜)公(刑技)鉴(法临)字(2015)第81号鉴定书证实:被害人丁某某所受伤为轻伤一级。
2.拜泉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
书(齐拜)公(刑技)鉴(法临)字(2015)第89号鉴定书证实:丁某某所受损伤,按《劳动能力职工工伤与职业病伤残等级》鉴定标准之规定,未构成伤残。
(六)勘验检查笔录
拜泉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拍照,证实案发现场位
置位于黑龙江省拜泉县拜泉镇南x西x道街xxxx小区x号楼和x号楼中间位置。
(七)其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