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15)甘刑初字第232号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2016-3-10)



    (2015)甘刑初字第232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龙XX,2015年5月31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甘南县看守所。
    甘南县人民检察院以甘检刑诉(2015)189号起诉书、甘检刑追诉(2015)3号追加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XX犯诈骗罪,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追加起诉,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本案延期审理一个月。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5年10月25日、2016年3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甘南县人民检察院分别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天明、检察员李铁民出庭支持公诉,龙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1.2015年4月10日,被告人龙XX用一辆汽车租赁公司的墨绿色斯柯达轿车伪造卖车协议并谎称该车是其朋友杜XX刚才租赁公司购置来的还未来得及过户,用该车抵押给被害人罗XX,骗取罗XX人民币13000元(币种下同),将钱用于还债和花销。案发后,杜XX向罗XX偿还10000元。
    2.2014年12月份期间,被告人龙XX在其无法办成农业银行转贷业务的情况下,对被害人季XX称可以找人帮忙办理在甘南县农业银行马上要到期的十万元转贷业务,需要好处费8000元,在收取季XX8000元后,将钱用于还债和花销。
    3.2015年1月份至2月份期间,被告人龙XX又对被害人季XX称可以在甘南县农信信贷公司办理大额度的贷款,信贷公司需要好处费20000元,购买假土地证需要10000元,给上级单位送礼需要30000元。在龙XX先后收取季XX给的好处费10000元,购买假土地证10000元,农信公司给上级单位送礼26000元后,并没有将钱用于办理贷款、购买假土地证、给农信信贷公司送礼,而是将钱用于还债和花销。
    4.2015年2月份期间,被告人龙XX用从季XX处借来的荣威350轿车对被害人曾XX称季XX要用该车抵押借款15000元,后以季XX的名义将车抵押给曾XX借款13000元,将借来的钱用于赌博和花销。
    5.被告人龙XX于2014年4月至2015年3月期间,以帮助张XX办理养殖合作社为由,先后两次让张XX拿钱打点,共计25000元,养殖合作社没有办成,拿出去的钱也没有退回给张XX。期间张XX以借钱还账,买车为由又先后六次从张XX处拿走105000元,用于偿还债务和日常花销。龙XX以办事、还账等名义在张XX处拿走130000元。
    公诉机关依据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卖车协议等;证人杜XX、张XX、李X、刘X、孟XX等人的证言;被害人罗XX、季XX、曾XX、张XX的陈述;被告人龙XX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认为龙XX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龙XX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的主要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并提出判处龙XX四年以上六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
    被告人龙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
    1.2015年4月10日,被告人龙XX用一辆汽车租赁公司的墨绿色斯柯达轿车谎称是其朋友杜XX从他人处购买又卖给其的车做抵押,由杜XX和张XX做担保,从被害人罗XX处骗取15000元,将钱用于还债和花销。案发后,杜XX及龙XX的家属将赃款全部退还,罗XX对龙XX表示谅解。
    2.2014年12月份期间,被告人龙XX在其无法办成农业银行转贷业务的情况下,对被害人季XX称可以找人帮忙办理在甘南县农业银行马上要到期的100000元转贷业务,需要好处费8000元,在收取季XX8000元后,将钱用于还债和花销,没有帮季XX办事。
    3.2015年1月份至2月份,被告人龙XX对被害人季XX称可以在甘南县农信信贷公司办理大额度的贷款,需要好处费,分三次从季XX处共骗得46000元。该款没有用来办理贷款,而是用于还债和花销。
    4.2015年2月份,被告人龙XX用从季XX处借来的荣威350轿车对被害人曾XX称季XX要用该车抵押借款,后以季XX的名义将车抵押给曾XX借款13000元,将借来的钱用于赌博和花销。
    5.2014年6月份,被害人张XX欲建立养殖合作社场地,找到被告人龙XX帮忙,龙XX谎称其认识一位姓马的齐市公安局副局长,张XX分两次给龙XX70000元,后养殖合作社没有办成。2014年7月份,张XX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公安局找到核实情况,龙XX谎称能够帮助张XX“平事”,不会让张XX判刑,但需要35000元,张XX在甘南县内的瑞福祥宾馆给龙XX35000元,后张XX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5年3月中旬,龙XX谎称给公安局局长送礼可以将张XX抽出来,并让张XX的父亲张江准备30000元,张江将30000元交给龙XX,龙XX也没有将张XX抽出来。龙XX将所骗钱款用于偿还债务和日常花销,至今未还。
    综上,被告人龙XX共诈骗217000元,龙XX于2015年5月30日在甘南县甘南镇内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书证
    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龙XX的自然状况及刑事责任能力。
    2.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龙XX于2015年5月30日在甘南县甘南镇内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3.借款协议、欠条、卖车协议书,证实被告人龙XX用一台车牌号为黑BHC195号昊锐牌轿车做抵押,从罗XX处借款15000元。
    4.收条,证实被害人罗XX被骗钱款已经得到全部归还,罗XX对龙XX表示谅解。
    (二)证人证言
    1.证人杜XX证实:2015年4月10日,被告人龙XX要借款15000元,让其给担保,还有一个工商局的人给担保,在一个律师事务所内签的协议,龙XX用一台轿车做抵押,并给放款人提供了一份卖车协议,事先其在协议的买车人处签的字,但实际这车不是其的,车是龙XX开来的。
    2.证人张XX证实:其在甘南县工商局工作,2015年4月10日,被告人龙XX要借款15000元,让其给担保,其到一家律师事务所在借款协议上签的字。
    3.证人李彬证实:季XX是其朋友,2015年1月份,季XX和其在热点KTV,被告人龙XX给季XX打电话要34000元说是给银行的主管送礼,季XX在热点KTV给龙XX10000元,过了几天,季XX在龙江银行支了点钱,在季XX的车上给了龙XX5000元。2015年2月初,季XX和其,还有龙XX在火焰山吃饭,吃到一半的时候,龙XX借季XX的上海荣威350轿车称去长山取钱,吃完饭一直到第二天车也没给季XX,后来听说车被龙XX押给别人了。
    4.证人王君证实:2014年12月份,在甘南县农业银行门口季XX的车内,季XX给一名男子8000元,季XX称这钱是该名男子帮助其办理转贷业务的。
    5.证人李XX证实:其在甘南县农业银行工作,其不认识被告人龙XX,转贷是指客户先把贷款还清,经过审查,信誉度良好的,才能办理下一期贷款业务。
    6.证人刘香证实:其是张XX的妻子,张XX通过被告人龙XX帮忙办理合作社场地,龙XX称认识一姓马的齐市公安局副局长,从张XX处分两次骗取70000元,场地的事最终也没有办成。2014年10月份,张XX因为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公安局刑事拘留,取保出来之后,龙XX称可以找关系,保证以后不会有人因为诈骗的事找张XX,其给龙XX40000元让龙XX办这事,过完年后,龙XX被法院传去拘留了,其找到龙XX,龙XX让其家准备30000元去抽张XX,其和张XX的父母抬的高利贷,把钱给了龙XX,但是张XX也没出来。
    7.证人孟XX证实:2014年6月份,其开车拉着刘X、张XX和被告人龙XX到市里去找一姓马的男子,下车的时候张XX给龙XX一个挺鼓信封,吃饭的时候,龙XX介绍说马哥是公安局副局长。
    8.证人张X证实:其是张XX的父亲,2015年3月份,张XX因为合同诈骗的事被抓走了,龙XX找到其称想办法给张XX从公安局弄出来,把钱送到公安局就可以把张XX抽出来,后其和刘X抬的高利贷36000元,给了龙XX30000元,后来其儿子也没有被抽出来。
    (三)被害人的陈述
    1.被害人罗XX陈述称:2015年4月10日11时许,被告人龙XX以一台斯柯达昊锐轿车做抵押,在其处借款15000元,龙XX称车是其朋友杜XX顶账来的,杜XX又将该车卖给龙XX,龙XX提交了杜XX与原车主的卖车协议,并由杜XX和张XX担保。过了二天,齐市富区汽车租赁公司的人找到其,称这车是从其公司租赁出来的,其找龙XX,龙XX一直未还款。
    2.被害人曾XX陈述称:2015年1月中旬,被告人龙XX对其称季XX在洗浴玩牌需要用钱,用季XX的一台荣威350轿车做抵押,龙XX把车钥匙、行车执照等交给其,其将13000元交给龙XX。
    3.被害人季XX陈述称:2014年12月份,被告人龙XX称可以帮其办理农行转贷需要好处费8000元,其在甘南县农业银行门口给的龙XX,当时王X在场。2014年12月末,龙XX称能帮助其在农信公司贷款,需要好处费,其在热点迪厅内给龙XX一次10000元,一次5000元,当时李彬在场,在一所门口其车内给龙XX30000元。2015年1月,其与龙XX在火焰山火锅吃饭,龙XX称有事开车出去一趟,就将其白色的荣威350轿车开走了,直到吃完饭,龙XX也没把车开回来,其多次向龙XX索要,龙XX称车被其抵押给曾XX了。龙XX骗的这些钱和车均没有归还。
    4.被害人张XX陈述称:2014年6月份至2015年3月份,被告人龙XX多次对其诈骗,其为建立合作社场地,找到龙XX帮忙,龙XX谎称认识一姓马的齐市公安局副局长,能够帮助办理此事,分两次从其处骗取共计70000元,2014年7月上旬,其因涉嫌合同诈骗被公安局找到核实情况,龙XX称能“平事”,需要35000元,其给龙XX35000元,后来公安局还是找其,2015年3月中旬,其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羁押在甘南县看守所,龙XX找到其父母称能帮忙,其父母给龙XX30000元。龙XX什么事都没给办,其听说龙XX用这些钱还债和打彩票了。
    (四)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龙XX供述和辩解称:2015年4月10日,其用租赁来的一辆墨绿色的斯柯达轿车抵押,谎称是其朋友杜XX从原车主田艳梅处购买又卖给其的,并提交了虚假的杜XX与田艳梅的卖车协议,并由杜XX和张XX做担保,从罗XX处骗得15000元。2014年10月份,其以能帮季XX办理农行转贷业务,骗取季XX8000元,2014年11月至12月份,其对季XX称其可以办到大额贷款,但需要好处费,其分三次从季XX处骗得46000元。2015年1月份,其和季XX,还有季XX的一个朋友在火焰山吃饭,期间,其一个朋友让其到洗浴中心玩牌,其跟季XX说开车出去一趟,其开车到洗浴中心打牌输了,便给曾XX打电话称季XX想用钱,用季XX的车抵押,曾XX同意,后借给龙XX13000元,其将车钥匙、行驶证给了曾XX。其骗取的这些钱都被其还债和花销了,没用于办事。2014年6月份,张XX要办养羊的合作社,找其帮忙,其找的市里一个叫马X的人,其和张XX、刘香还有张XX的一个朋友一起去市里找马X,在饭店张XX给其20000元,其将20000元给了马X,马X是普通老百姓。6月份的一天,其跟张XX说办合作社的事得找土地局的关系,在土地局门口张XX给其10000元,其也没找到人,后来张XX要买个手机,其给张XX拿回去5000元,剩下的5000元用于日常开销了,后来因为张XX的原因,合作社的事没有办成,给马X的钱也没有退回来。2015年3月份的时候,张XX的父亲张X让其帮忙抬50000元,其帮着抬的,其跟张X说要用30000元,其将这30000元用于还债了。张XX背着家人以把钱借给其的名义,自己去打彩票,一共能有50000元吧。
    上列证据来源合法,且客观真实、关联一致,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XX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对龙XX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龙XX诈骗数额超过50000元,属于数额巨大,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龙XX多次诈骗,且没有退回大部分赃款,可酌情从重处罚;龙XX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龙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30日起至2020年11月2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对被告人龙XX未退赃部分继续予以追缴,不足部分责令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白晓波
    代理审判员  叶思明
    代理审判员  齐丽明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金宝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