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16)黑0224刑初45号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2016-3-29)



    (2016)黑0224刑初45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男。
    泰来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泰检刑诉(2016)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泰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泰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6日17时许,被告人王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蒙FZQ010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泰来县克利镇大榆树村时与王驾驶的黑BL6227重型货车相撞。经事故认定:王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王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79.3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书证现场照片、提取血样笔录及拍照、驾驶证查询结果单、机动车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户籍证明及抓破案经过,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王犯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判处拘役,并处罚金,王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依法从重处罚。鉴于其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根据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井庆淼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赵柔嘉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