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16)黑0224刑初52号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2016-4-6)



    (2016)黑0224刑初52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邵,男。
    泰来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泰检刑诉(2016)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泰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婷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泰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31日19时许,被告人邵的哥哥邵1在泰来县伟业小区楼下食杂店门前因打出租车一事与被害人刘(男,27岁)等人发生争执并厮打,邵看见后用树枝将刘头部及手部打伤。经法医鉴定:刘所受损伤评定为轻伤一级。
    经侦查,被告人邵于2015年4月8日被公安机关在泰来县伟业小区楼下一家彩票站内抓获。
    诉前,被告人邵与被害人刘就民事赔偿问题自愿达成协议,邵赔偿刘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3.2万元。刘已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抓破案经过,证人曲、孙、何、周、曲1的证言,被害人刘的陈述,被告人邵的供述与辩解,司法鉴定书,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案后,邵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已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鉴于邵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已得到被害人谅解,又系初犯,无前科劣迹,认罪悔罪态度好,并有当地司法机关同意接受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报告,故对邵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奚 慧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王佳媛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