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16)黑0104刑初257号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2016-5-17)



    (2016)黑0104刑初257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9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取保候审。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外检刑诉(2016)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被告人王某某在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中心申领了一张信用卡金卡。自2014年9月至2014年10月,王某某多次用此信用卡透支消费,共计透支人民币36537.80元。到期后经银行多次催收,超期三个月仍不归还。经被害单位报案,公安机关于2015年9月18日将王某某抓获。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无辩解。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被告人王某某在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中心申领了一张卡号为×××的信用卡金卡。自2014年9月至2014年10月,王某某多次用此信用卡透支消费,共计透支人民币36537.80元。到期后经银行多次催收,超期三个月仍不归还。经被害单位报案,公安机关于2015年9月18日将王某某抓获。案发后,王某某已还清全部款项。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二、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三、办卡资料、信用卡交易明细单、透支催收记录、存款回单;三、证人证言;四、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持信用卡恶意透支,诈骗公私财物,侵害了国家信用卡管理制度,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又将赃款全部退还,系初次犯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不良重大影响,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孔令红
    审 判 员  温 宏
    人民陪审员  徐 涵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凯鑫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