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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江恩法刑初字第234号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 (2015-12-4)



    (2015)江恩法刑初字第234号


    公诉机关恩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某甲,男,196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工人。2014年10月9日因本案被恩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0月9日被恩平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1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程乙,男,198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工人。2014年10月9日因本案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恩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0月10日被恩平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1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程丙,男,199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工人。2014年10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因本案被恩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0月10日被恩平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1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程某丁,男,197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工人。2014年10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因本案被恩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1月6日被恩平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1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恩平市人民检察院以恩检诉刑诉[2015]2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甲、程乙、程丙、程某丁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恩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梁健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甲、程乙、程丙、程某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8日13时许,被告人程某甲在恩平市沙湖镇浦桥工业区会德丰陶瓷厂宿舍315房与被害人劳X进、谭X源因投注香港六合彩所赢款项一事发生争执,后被告人程某甲指使在场的程丙、程乙、程某丁、熊某(另作处理)、程某明(另作处理)等人控制住劳X进、谭X源、并用铁水管、拳脚等殴打劳X进、谭X源致伤。案发后,被告人程某甲报警,并和上述三被告人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前来处理。经法医鉴定鉴定,谭X源身体损伤为轻微伤,劳X进身体损伤为轻伤二级。2015年1月22日,程乙一次性赔偿谭X源13800元,得到谭X源的谅解;2014年11月5日,程某甲方一次性赔偿劳X进105000元,得到劳X进得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程某甲、程乙、程丙、程某丁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请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四被告人自首的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程某甲、程乙、程丙、程某丁分别判处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

    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某甲、程乙、程丙、程某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吴X的证言、被害人劳X进、谭X源的陈述;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相关书证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甲、程乙、程丙、程某丁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四被告人有自首的情节,悔罪态度好,对被害人的损失已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及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程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程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程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程某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缓刑五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梁维新

    二○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郑丽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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