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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粤0507刑初133号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2016-2-4)



    (2016)粤0507刑初133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8年7月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饶平县人,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户,住广东省饶平县。因本案于2015年8月7日被羁押,同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汕头市看守所。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汕龙检诉刑诉[2016]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赌博罪,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许美良、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自2015年4月份起,被告人陈某某利用手机微信、短信以及QQ等通信方式,多次接受参赌人员魏某某(已被行政处罚)、吴某某、陈某甲、吴某甲(均另案处理)等多次投注香港“六合彩”外围码,后转投于同案人“阿生”和“欠生”(身份不明,均在逃),并通过庄家退水及降低参赌人员赔付进行盈利。

    至案发时为止,据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其已先后接受上述参赌人员投注累计约人民币200000元,其中在2015年6月2日至7月18日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仅接受参赌人员吴某某一人的投注额累计达人民币约180000元。

    另查,同年8月7日,公安机关在汕头市龙湖区陈厝合联华街1巷附近店铺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魏某某的证言、涉案手机投注信息材料、涉案手机信息截图、公安机关检查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多次收受他人投注“六合彩”外围码,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赌博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陈某某是初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主动向国家预缴罚金,有悔罪表现,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综上情节,被告人陈某某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非监禁刑的条件,对其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悔罪表现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判决的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代理审判员 纪 冰




    二○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刘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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