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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粤0305刑初93号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016-2-5)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粤0305刑初93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因本案于2015年10月15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南检刑诉(2016)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盼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25日,左某利用微信与“西风”(另案处理)联系,约定将之前订购的毒品邮寄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兴工路某宾馆附近。9月27日18时许,民警在深圳市南山区兴工路某宾馆附近通过联系手机收到编号为980XXX099的快捷快递涉案邮件。后经拆封检查,发现邮件包裹内有疑似毒品大麻重约50克。经侦查,10月15日17时20分许,民警在广东省汕尾市捷胜镇新公路申X快递点门口将涉嫌贩卖毒品大麻的何某抓获,当场缴获其准备寄出的快递包裹一个,内藏有疑似毒品大麻约40克,并缴获作案手机两部。经审讯,何某供述其微信网名为“萌萌”,9月25日协助“西风”将毒品大麻通过编号为980XXX099的快捷快递邮件寄往深圳市南山区。何某的毒品大麻来源于“西风”,“西风”收到客户信息通过微信转给何某,何某将毒品大麻通过快递邮寄给客户,并向“西风”收取每克毒品1元的好处费。

    经鉴定,被告人何某通过快递贩卖给左某的疑似毒品大麻重49.4克,检出四氢大麻酚;在何某身上查获的疑似毒品大麻重43克,检出四氢大麻酚。

    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邮寄包裹实物照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呈请控制下交付报告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抓获经过,缴获经过,提取经过,疑似毒品收条,何某贩毒案情况说明,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邮寄毒品大麻的快递单,被告人身份信息及指纹卡,证人左某的证言,被告人何某的供述,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公(深)鉴(理化)字[2015]5180、5050号检验报告,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提取录像等业经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向本院递交深南检量建(2016)136号量刑建议书,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一年半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贩卖毒品的种类、数量、犯罪手段、危害后果以及本案的侦破方式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何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5日起执行至2016年3月1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缴获的毒品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崔婷婷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邢燕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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