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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粤0305刑初100号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016-2-5)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粤0305刑初100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2015年8月6日,因偷越国(边)境被深圳市公安局行政罚款500元。因本案于2015年10月14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0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南检刑诉(2016)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偷越国(边)境罪,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百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一年内先后两次偷渡香港被查获。2015年8月1日,被告人黄某从深圳市南山区蛇口码头乘渔船偷越边境进入香港打工,同年8月4日被香港警方抓获,同年8月6日被遣返回深圳,被深圳市公安局行政罚款500元。2015年10月11日,黄某再次从南山区蛇口码头乘渔船偷越边境进入香港打工,同年10月14日被香港警方抓获,同年10月15日遣返回深圳。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香港入境事务处新屋嶺办事处出具的被告人黄某两次偷越国(边)境被遣返的说帖及相关记录,被告人非法入境香港的通报资料及被告人的照片,深圳市公安局治安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黄某的身份信息,被告人黄某的供述,审讯光盘等业经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向本院递交深南检量建(2016)117号量刑建议书,建议对被告人判处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因偷越边境被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偷越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偷越国(边)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4日起执行至2016年3月1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崔婷婷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邢燕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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