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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金民小字第224号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9-2)




    (2015)金民小字第224号





    原告石x,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身份证号××××××××。





    被告王x,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身份证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x诉被告王x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x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石x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杨关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朱文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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