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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金民小字第319号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10-9)




    (2015)金民小字第319号





    原告郑州新世xx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郑花路。





    法定代表人赵xx,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xx,女,汉族,19xx年x月15日出生,住郑州市二七区保全街x号楼附x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刘xx,女,汉族,19x年x月x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郑花路。





    原告郑州新世xx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日受理后,原告郑州新xx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x年x月x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xx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xx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郑州xx服务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员  焦玉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郑淑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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