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南法刑初字第756号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5-11-10)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深南法刑初字第756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李某丙,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信丰县,暂住深圳市罗湖区。
辩护人张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欧某,曾用名欧某乙、欧某丙,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暂住深圳市罗湖区。
辩护人黄某翔,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人均因本案于2014年12月30日到案,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南检刑诉(2015)6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欧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靖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辩护人张某、被告人欧某及其辩护人黄某翔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2月,被告人李某甲、欧某未经工商许可,以40万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如无特别注明均为人民币)指使杨某(已起诉)在互联网上建立“易莱国际”的网站,写入相关奖金制度开始运行。该组织以投资虚拟电子股票“易菜币”为名,要求参加者投资3500元、7000元、21000元、35000元、70000元的资金获取一星至五星的会员资格,并按照推荐与被推荐的顺序组成层级。以“直推奖”、“互助奖”、“管理奖”、“信任奖”的动态收益方式及“一半提现,一半再次循环”、“见点奖”、“全球公排”的静态收益方式,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获取奖金依据,直接或间接通过下线投入资金获益。为了宣传“易莱国际”的奖金制度,李某甲与欧某多次免费出资接待考察人员,并到江苏省江阴市、常州市等地向刘某等人(共发展50余人加入该组织,已判决)宣传讲解“易莱国际”的基本情况和奖金制度,引诱他人加入该传销组织。“易莱国际”的具体的奖金制度如下:投资3500元为一星等级,投资7000元为二星等级,投资21000元为三星等级,投资35000元为四星等级,投资70000元为五星等级。两种收益方式,一种是静态收益,一种是动态收益。静态收益分三种:一是“一半提现、一半再次循环”,即投资者购买易莱币后,第一轮股价上涨至特定金额结束,第二轮股价重归原位,但上涨起点翻番,涨至同样特定金额结束,第三轮至其第一轮购买价时可取出收益一半,并扣除5%的手续费,剩余一半继续复投并缴纳5%的手续费;二是“见点奖”,即每介绍一人便有一个点,每点有5美金的收益。介绍进来的人排层级,每一层理论上只能有2人按照一星到五星的等级,一星可以拿7层的“见点奖”,二星可以拿9层,三星可以拿11层,四星可以拿13层,五星可以拿15层;三是“全球公排”,即取出收益一半出局后,投资人去“全球公排”排队,越往前奖金就越多。动态收益分四种:一是“直推奖”,即介绍人可拿A下线5%的奖金,A下线介绍c下线,介绍人可拿c3%的奖金;二是“互助奖”,即介绍人介绍两个下线,则可获取两个下线各投资金额11%的奖金,该收益有封顶,一星最多拿400元美金,二星800元美金,三星2400元美金,四星4000元美金,五星8000元美金;三是“管理奖”,即发展层级越多管理奖就越多,最多可获取l0个层级3%的奖金;四是“信任奖”,与“管理奖”类似,最多可以拿两层5%的奖金。经鉴定,该组织层级有49层,层级超过三层,以每一银行账户对应一人算,有会员7597名。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自述材料2份,工作情况,在逃人员撤销表,信息列表,判决书2份,鉴定聘请书,补充鉴定函,情况说明,证人姚某、杨某、严某、刘某、林某甲、陆某甲、季某、李某乙、罗某、周某甲、曾某、张某甲、张某乙、孙某、吴某甲、吴某乙、包某珍、王某甲、李某丙、赵某甲、薛某、平某、张某丙、查某、徐某甲、龚某、黄某甲、胡某、张某丁、郭某、王某乙、陈某甲、赵某乙、黄某乙、李某丁、徐某乙、王某丙、张某戊、张某己、承某珍、顾某、陈某乙、陈某丙、林某乙、黄某丙、周某乙、张某庚、陈某丁、钱某、陆某乙、蒋某、沈某、蔡某、章某、张某辛、汤某、吴某丙、陈某戊的证言,二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2份,证人姚某、杨某、严某、刘某、林某甲、陆某甲、季某、周某甲的辨认笔录等证据为证。
公诉机关认为,二被告人无视国家法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并建议本院对二被告人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李某甲当庭认罪,但认为芦某强是其的领导,是芦让其帮助杨某的;其辩护人辩称:1.对起诉书指控罪名没有异议;2.李某甲在此次犯罪活动中,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没有主观恶性;2.李某甲系自动投案,且当天的笔录也反映了李某甲系投案自首;3.李某甲具有悔罪表现,且积极退赃;4.李某甲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建议适用缓刑。
被告人欧某当庭认罪,但认为其不是直接指使杨某做系统的人,是芦某强制定的制度,安排给李某甲,钱也是芦某强派助理给到杨某的;其辩护人辩称:1.认可指控罪名;2.欧某系投案自首;3.欧某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4.欧某有退赃的情节,具有悔罪表现,且系初犯,对网络法律知识淡薄;5.本案的危害性较小,欧某也不具有犯重大刑事犯罪的可能;6.建议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属实,并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为证,足资认定:
1.书证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常住人口查询。
查询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材料,证实李某甲、欧某无违法犯罪记录。
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12月30日,李某甲与欧某一起到公安机关投案。
人身安全检查笔录,证实李某甲投案时未发现违禁品及与案件有关物品,右脸有三道红痕,其称是妻子打的;欧某投案时未发现违禁品及与案件有关物品,体表未见明显外伤。
李某甲提供的关于易莱国际案件的自述材料,证实2014年2月,芦总找到其和欧某,给二人每月一万元,叫他们负责接待一些客户。他们帮助找到小杨,孙总和芦总给了小杨40万元负责技术。孙总给了二人5000多元接待客户,市场还没做起来,后来孙总电话打不通。二人感觉有点不对就不敢再去接待客户了。二人不知道该种行为就是传销。其共接待客户的钱款100万元左右,实际金额不清楚,二人没有收过钱。差不多一个月后,也就是4月份左右,其听说公司资金链出了问题,联系不上上面的领导,后来二人就没做了。二人没有参加过MSA和大金融。2月15日公司开盘后,孙总和芦总及欧阳去了一趟江苏市场,把领导人刘某对接给其和欧某,其和欧阳把孙总和芦总准备的资料给刘某后就回深圳了。小杨是孙总让找的,其和欧阳接孙总指令把40万元技术团队费用给了小杨。
欧某提供的关于易莱国际案件的自述材料:关于大金融,2014年初,李某乙和罗某到深圳找其,说她们知道一种模式很赚钱,其就介绍外号叫“小杨”的程序员给他们。后来他们达成了一致。之后,李某乙多次催其联系小杨赶进度,其打过几次电话后让她们自己和小杨联系,后来她们运作以后其完全没有问过她们赚多少钱,自己也没拿过,后来她们就联系不上了;关于易莱国际,2014年底,其通过李某文认识芦总,见面后芦总说有东西要做,问是否认识做系统的人,后来李某文介绍了小杨,芦总把要做的制度给了李某文,然后承诺二人帮他接待团队。因为芦总说公司老板孙总(也叫皮特,约35岁左右,身高1.7米左右,比较瘦,听起来像是马来人,他说是新加坡人)不经常过来国内,接待、联系等需要人帮忙,就给二人10000元工资,二人于2月中旬开始接待过大约2到3波从外地来的朋友,其没有叫过一个朋友,只是想赚点钱。芦总说做大后给其一个“点位”,但3月中旬听过易莱国际出事后,联系不上他,其觉得他不讲诚信,就没管这件事了。7月初,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有人找其,才知道自己受牵连。其接待的人都很清楚他们并不是其叫的,其只是作为一个工作在做。
工作情况,证实公安机关于2014年4月29日到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没有“易莱国际”工商注册登记资料。
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中国银行深圳分行提供了周某甲账户62×××71的查询记录,证实其2014年3月有向熊某转账的行为;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提供了曾某账户40×××79,周某甲账户40×××37的查询记录,证实周某甲账户2014年3月有向熊芸转账的行为。
李某甲和欧某退赃款复印件,证实李某甲退款5万元,欧某退款2万元。
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信息列表,证实芦某强于2014年10月23日死亡。
鉴定聘请书、补充鉴定函。
起诉书(澄检诉刑诉[2014]2584号,证实刘某、林某甲、季某、陆某甲四人已被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判决书2份: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5)深罗法刑一初字第32号判决书,证实李某乙、罗某、姚某因组织、领导“大金融”传销组织于2015年2月2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2015)澄刑初字第00242号判决书,证实刘某、林某甲、季某、陆某甲因组织、领导易莱国际传销组织于2015年6月1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同时证实扣押了刘某违法所得225000元、林某甲违法所得17万元、季某违法所得125000元,陆某甲违法所得13万元。四人共发展50余人参加投资易莱国际项目,投资金额累计达380余万元。
情况说明。证实广东安证司法鉴定所粤安计司鉴[2014]第087号、[2014]093号鉴定报告是该局委托所作的“李某甲等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的鉴定报告。
3.证人证言
(1)姚某(大金融及易莱国际网络交易系统软件的开发者)第一次笔录:杨某给了我4000元定金和两个月工资(每月10000元)让我开发“大金融网络交易系统”和“易莱国际网络交易系统”,还让我对两系统进行维护。我见过易莱国际的李总,2014年3月初,杨某告诉我易莱国际李总要见我们,因为数据功能出问题。我们在咖啡厅交谈了1小时,了解完哪些功能出问题后就处理一些简单程序,其余回到住处处理。数据出问题的原因是因为功能出问题,功能出问题一般是在转账的问题上。
我在2014年元旦认识的杨某,他叫我帮他做系统,目前为止我为他做过大金融、易莱国际的网站。因为我为他设计大金融、易莱国际的直销系统,杨某从2014年2月份支付我薪酬,月薪一万元,返利制度是杨某发给我的。
(2)杨某(另案处理,大金融及易莱国际网络交易系统软件的开发者):易莱国际老板一个姓李一个姓欧阳,没有具体办公地址,其业务和MSA业务一样,都是从事网上虚拟商品交易,规则都一样。易莱国际已经给了我四十多万元。目前负责易莱国际技术方面工作的是姚某。我觉得易莱国际与MSA(性质)差不多,但易莱国际的李总我认识多年,和李总工作后,他给我的报酬大于严某,给了我40万元,因此我帮李总工作至今。大金融与易莱国际这两个传销网络是我与姚某一起做的,我已帮公安机关抓获大金融的老板,易莱国际的老板信息我已提交给公安机关。姚某开发大金融网络系统和易莱国际网络系统,是全职维护。易莱国际的奖金制度与大金融网络直销系统网站大同小异。
易莱国际的李总(李某甲)知道我在做MSA的项目,他和欧阳想做另外的项目,就找我做易莱国际,李某甲给我一张银行卡,里面有40万元。该项目是2014年2月份开始的,由欧阳和李某甲负责,姚某因为系统功能出了问题,于2014年2月底见过李某甲,欧某也在场,时长1小时。易莱国际与大金融奖金制度大同小异,只是会员交纳的金钱、玩家级别的称谓和币种的不同。我和李某甲联系时,他曾提及严某,我能做网络交易系统的信息,应该是严某告诉李某甲的,我与严某交流时,他也提及李某甲。2014年3月初,我曾进入后台看过易莱国际的会员情况,有2000多人。
易莱国际的老板是李某甲,因为易莱国际想要做的网站程序都是李某甲告诉我的,例如易莱国际的内容、奖金制度的设计。网站上一些功能想要达到的目标效果和功能,网站的外观等都是李某甲与我沟通后作出决定的,网络技术上遇到的问题都是李某甲与我沟通解决。我跟李某甲为了易莱国际的事情见过两次面。李某甲让他的小弟(姓名不详)给我一张银行卡,有40万元,因为李某甲为感谢我2014年过年时帮他做网络交易系统,在一次见面时,他和欧某商量送我一辆车作为感谢,后来车没给成,给了钱,我收到卡时不知道里面有多少钱。我与李某甲两次见面欧某都在场,李某甲说易莱国际的事他与欧某两个人说了算。我跟李某甲是网上聊天认识的,欧某是李某甲介绍认识的。大金融是欧某找我的,之后不久李某甲找到我让我另外开发一个平台给他,我找了姚某。我接触易莱国际最高层的人就是李某甲和欧某,觉得李某甲是大老板,欧某是二老板,不知道他们幕后有没有老板,我不认识芦总或孙总。交易平台遇到技术问题时我只与李某甲沟通过,没跟欧某沟通。2014年4月24日,我配合公安机关抓捕大金融的李某乙时,李某甲打电话给我,说严某出事,让我小心点,保存好易莱国际网站资料,把电话号码换掉,不要再联系与严某有关的人。
(3)严某(MSA传销项目负责人,因组织、领导传销罪被另案处理):李某甲是易莱国际的老板,在经营MSA项目前就认识他,杨某是我通过李某甲认识的。李某甲没有参加MSA项目,他知道时认为已经错失加入机会,于是找杨某帮忙做系统,另搞一个叫易莱国际的项目。欧某跟李某甲一起搞易莱国际项目,李某甲是主要负责人,和欧某一起做的,还有一名大股东不知道具体情况。
易莱国际的老板是李某甲、欧某和另外一名股东(女)。这个我听下面做市场的人说的,2014年3月,我听团队做市场的人说我的MSA会员已经有很多人去加入易莱国际这个盘,而主持这盘大局的是李某甲和欧某,我再也没有跟他们联系了,因为是竞争对手。另外一名股东也是听说的,没见过。我不认识芦总或孙总。
(4)刘某(同案犯,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决):2014年1月,我通过朋友认识李某文,他说做MSA,这个公司比较有诚信,我说这个公司经营太久,他说有一个新盘要开。2月初,李某文让我过去深圳考察,于是我和陆某甲(女)、林某甲(女)、季某(女)一起到深圳,李某文让人在一个宾馆接待我们。第二天下午在该宾馆会议室,李某文等人对我们宣传易莱国际的情况,说该公司的总部在德国,主要是做股票投资,讲解如何发展人员拿奖金等,易莱国际的模式跟MSA是一样的,前景非常好等。当天参加会议40多人,刚开始是李某文讲,接着是欧阳讲。我们去了深圳四次,有三次费用是他们出的,第一次去了4人,第二次去了42人,第三次去了15人,机票和食宿都是李某文出的。易莱国际没有办公地点,他们都是在深圳世纪豪庭酒店接待我们,高层我只认识李某文和欧阳,其他人员没见过,芦某强介绍的是另外一个项目,跟易莱国际没有关系,我们如果在易莱国际项目遇到有问题都找李某文和欧阳。李某文和欧阳还有两个人(不认识)共4人来过江阴,第一站是江苏常州,开了个酒会有九十多个参加,一个多月后他们又来吃了顿晚饭,我们有二、三十人参加。吃饭过程中,李某文和欧阳也讲易莱国际的目前状况,解答一些奖金制度和股票细节等。
易莱国际的奖金制度如下:投资3500元就是一星等级,投资7000元就是二星等级,投资21000元就是三星等级,投资35000元就是四星等级,投资70000元就是五星等级。两种收益方式,一种是静态收益,一种是动态收益。静态收益分三种,一是一半提现、一半再次循环,二是见点奖,三是全球公排;动态收益分四种:一是直推奖,二是互助奖,三是管理奖,四是信任奖。静态收益是“一半提现,一半再次循环”,举个例子:我投资70000元人民币,也就是五星等级,这些钱用于购买“易莱币”这个电子股票。这个股票有个盘子,不停上涨。第一轮当这个股票卖出200万股的时候,股价上涨1分,当股价上涨到2角,第一轮结束。第二轮上涨情况翻一番,股价重新回到1角,股票卖出400万股才上涨1分,股价上涨到2角第二轮结束。第三轮要卖出800万股股价才上涨1分,上涨到2角第三轮结束。假如我在第一轮上涨到1分之后投进去,到第三轮上涨到1分之后才能拿钱出来,按这个算法两轮结束后我赚了14万元,但只能拿出其中的一半7万元中的七分之六,即6万元,扣除5%手续费,实际为5.7万元左右。其余的7万元不能拿出来,且还要再出5%的手续费。“见点奖”就是我介绍A到易莱国际,就有了一个点,每个点有5美金的“见点奖”。介绍进来的人要排层级,每一个层级理论上只能有2个人。我介绍A、B进来,A和B就是我的第一层,再介绍C,C只能排在A或B名下,但算我的第一层。如果C是A或B介绍进来的,就只能算我的第二层。按照一星到五星的等级,一星可以拿7层的“见点奖”,二星可以拿9层,三星可以拿11层,四星可以拿13层,五星可以拿15层。“全球公排”就是投资股票两轮转完之后,一半收益就能拿出来,一半留在盘子里继续转,这个就叫出局。出局后,投资的人就能到“全球公排”里面去排队,排的越靠前,拿到的奖金就越多。
动态收益第一点“直推奖”就是:我介绍A进来,就能拿到他投资额5%的奖金,A再介绍B进来,我就能拿B投资额3%的奖金,B再介绍C,我就能拿C投资额3%的奖金。第二点“互助奖”是:我介绍两个人进来,都投资7万元,我就能拿7万元11%的奖金,这个收益有封顶,一星最多拿400元美金,二星800元美金,三星2400元美金,四星4000元美金,五星8000元美金。第三点“管理奖”是,易莱国际为了鼓励投资者多发展些人进来投资,发展的层级越多就有管理奖,最多可以拿下10个层级收益3%的奖金。第四点“信任奖”和“管理奖”差不多,发展的下线越多,奖也越多,最多可以拿上两层5%的奖金。每个会员在注册的时候都登记了银行卡号,在易莱国际所获取的收益和奖金都是公司直接转账到登记的银行账户上面的。我的上线是李某文。
易莱国际有一个网站,登陆之后,输入姓名、身份证号、银行卡号会生成一个会员编号,然后用电子银行转账方式将钱转到指定账户上面购买易莱币,登记的银行账户只能是工商银行或农业银行,购买易莱币只能用工商银行账户,提现的时候工商银行和农业银行账户都能用。网页上面有提示转到的账户,是不固定的,是个人账户。我提现的方法是用其他参与者充值的钱对冲掉的,譬如我有1万元奖金可以拿了,刚好又有人充2万元到易莱国际,我就可以从这个2万元中直接拿走1万元作为我的奖金。
我使用的工商银行账户多次汇款给胡某才(6XXXXXXXX),这个账户是易莱国际网站上面提供的账户。林某甲也多次转账给我,就是投资易莱国际的人先把钱交给林某甲,她再把钱转到我的账户上面,我再把钱汇到上线账户上面。我在易莱国际加起来总共赚了19万余元。
(5)林某甲(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决):2014年2月初,我通过刘某知道易莱国际项目,当时他带着我和陆某甲、季某一起到深圳考察易莱国际项目,住在深圳一家酒店。次日下午,易莱国际的李某文就在该酒店会议室讲解该公司情况,该公司总部在德国,主要做公司股票投资,如何通过发展人员拿取奖金制度等。当时参加会议的有好几十人,李某文第一个讲,其他人也讲,机票和食宿都是李某文出的。2014年2月中旬,李某文和欧阳及另外两个人(不认识)共4人,在常州开了个酒会,有九十多个人参加,不久他们又来江阴市,有三十人一起吃晚饭。吃饭过程中,李某文和欧阳等四人也讲易莱国际的股票收益情况,为我们解答一些奖金制度和股票细节。易莱国际没有办公地点,高层我只认识李某文和欧阳,不认识芦某强,其他人员没有见过。易莱国际的奖金制度分有静态和动态,主要是通过发展下线获取奖金提成。我投了7万元,静态赚了11万元,动态拿了6万元,短时间内能赚那么多是因为按奖金制度多发展下线人员就能动态的钱。在江阴我们发展了五、六十人,收到钱后交给刘某,由刘某去买易莱币,与李某文沟通。我的上线是刘某。
(6)陆某甲(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决):我之前做直销没赚到钱,刘某说深圳有一项目。2014年2月初,刘某带领我们三、四十个人到深圳世纪豪庭酒店,次日回到江阴。过了几天,刘某说前几天在深圳酒店请我们吃饭的老板李某文到江苏常州办了一个酒会,在常州我见到了李某文,他演讲说易莱国际公司总部设在德国,公司主要做股票投资,只涨不跌,并讲解如何投资通过发展人员拿取奖金制度的一些细节,奖金有静态收入,不发展人也可以拿钱等。刚开始讲解易莱国际奖金制度的是李某文,后来是不认识的其他人。易莱国际没有办公地点,高层我只认识李某文,听过欧阳,不认识芦某强。李某文等人在常州的酒会上宣传易莱国际项目如何好,让老百姓赚钱,永不崩溃,还发一些资料给我们。易莱国际的奖金制度简单说主要是通过发展下线获取奖金提成。我投了7万元共赚了13万元,多发展下线就能赚动态的钱。在江阴市我们发展了大概五、六十个会员。我的上线是刘某,我收到钱后交给刘某,他去买易莱币,与李某文沟通联系。
(7)季某(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决):证言与陆某甲一致,此外,其拿到的10万多元奖金,5万元是公司转账到个人账户,剩下5万元是用其他人投资进来的钱对冲掉的。
(8)张某甲、张某乙、孙某、吴某甲、吴某乙、包瑞珍、王某甲、李凤珍、赵某甲、薛某、平某、张某丙、查某、徐某甲、龚某、黄某甲、胡某、张某丁、郭某、王某乙、陈某甲、赵某乙、黄某乙、李某丁、徐某乙、王某丙、张某戊、张某己、承耀珍、顾某、陈某乙、陈某丙、林某乙、黄某丙、周某乙、张某庚、陈某丁、钱某、陆某乙、蒋某、沈某、蔡某、章某、张某辛、汤某、吴某丙、陈某戊(上述人员均为刘某等人发展的下线或下线的下线):证实被发展投资易莱国际的时间、地点、金额。
(9)李某乙(“大金融”传销组织负责人,因组织领导传销罪被起诉):“大金融”是我和罗某、欧阳(名字不详,男)一起商量的,欧阳是介绍杨某给我们认识,后来就不干了,只剩我和罗某。
(10)罗某(“大金融”传销组织负责人,因组织领导传销罪被起诉):大金融网站开始经营后因为易莱国际(为网络传销活动网站)收钱比较多,欧阳就开始不和我们联系,去参加易莱国际的经营。我见过杨某一次,我们都叫他小杨。小杨是欧阳带过来和我们见面并介绍的,大金融网络系统就是小杨制作维护的。大金融是欧阳叫我和李某乙去做的,欧阳主要做他们自己的易莱国际。欧某一直在搞大金融项目,只是重心放在易莱国际上,听欧某说他正与“老李”搞易莱直销。我没见过“老李”。
(11)周某甲(易莱国际会员):我在2014年2月通过陈某颜投入178500元至易莱国际,一个星期后将本钱取回,后来的钱没收回。2014年2月份,易莱国际的欧阳可其在深圳布吉世纪皇庭酒店讲课,讲解易莱国际的背景、发展前景和奖金制度,欧阳可其和李某乙是易莱国际的起盘人。易莱国际投资金额分等级,奖金制度分两种收益方式,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陈某颜帮我在易莱国际注册了多个玩家账户,我开户不到几天,按奖金制度本金就回来了,我把钱取出来后又转投易莱国际的另一个网投熊芸(男,四川人,30多岁),收款人是郑也好。我没发展人员。在易莱国际有招商银行账号07×××02,投资收款账户是中国农业银行6XXXXXX71,中国工商银行6222XXXXXXXX073。
(12)曾某(易莱国际会员):我投了7万元,后来陆续投了170万元。刚开始有一个玩家编号,后来又注册了两个,还用我姐和她女儿名义注册了,共二十多个。投的钱都是从中国工商银行账号62×××96转出去的。易莱国际奖金制度分两种收益: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有直推奖,对碰奖,管理奖和信任奖等。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李某甲:我参与了易莱国际的网络传销活动,负责组织联系部分下线传销人员,跟我一起投案自首的还有欧某,他也参与了易莱国际的传销活动。易莱国际是互联网传销平台,没有实体公司和办公场所。我主要负责和江苏、广州市场下线传销参与人员的对接,向他们介绍易莱国际的传销规则和盈利模式,协助下线人员继续发展市场,我从中收取返利。直接下线人员是江苏的负责人刘某,他的下线人数不记得,传销数额约100万元;广州的负责人马总(不清楚具体名字),发展下线约3、4人,传销金额约50-60万元。
2014年1月,我老乡芦某强(已去世)约我和欧某、孙总(2014年4月至今未联系过也未再见面)见面,孙总介绍易莱国际网络传销项目,让我和欧某在国内协助他一起经营,我们作为市场顾问负责组织、沟通、联系下线参与人员,他们出钱投资参与易莱国际并发展下线会员。我们的分工是:孙总是老板,芦某强负责联系市场人脉,我和欧某直接和市场下线人员对接。欧某找网络技术人员小杨(男,30岁)开发网络交易平台,洽谈后孙总给了小杨约40万元,小杨组织人员用一个月时间开发建设了易莱国际网络虚拟股票交易平台。我的下线人员主要是芦某强介绍的江苏刘某和广州马总。我向刘某介绍了易莱国际的经营模式和返利规则,虚拟股票交易方式及发展下线越多回报越高的盈利方式等,给他提供了孙总交给我的易莱国际的收款账户,刘某在易莱国际网站平台注册了虚拟交易账户,交了3000多元成为四星会员,在网络人员关系上刘某是我的下线。我在刘某投入中获得10%的回报,从他发展的下线人员身上获得3%的回报,共计30000元。广州马总和刘某一样是我的直接下线,我从他那里得到近20000元的回报。我的上线是芦某强,欧某也是他的下线,芦某强找我做易莱国际我再找欧某加入的。欧某的下线我不清楚。易莱国际没有组织过会员活动,刘某邀请我们去过一次江苏去向他的下线会员讲解易莱国际经营模式、盈利模式和规则等,我和欧某分别在聚餐时进行了讲解和解答。易莱国际只有一个孙总控制的以个人名字开立的收款账户,我和欧某对易莱国际没有任何投入,是芦某强直接分配给我们的网站会员账户。易莱国际有五个投资级别:500元美金一星级、1000元美金二星级、3000元美金三星级、5000元美金四星级、10000元美金五星级共五个等级会员,回报为投资额两倍,进行虚拟电子股票交易,会员之间可以相互挂单交易。奖励是:直接推荐奖10%(直接推荐),领导奖3%(上一层回报)、2%(上二层回报)、对碰奖5%(对下三级的分配奖励拿完后会停止回报,鼓励开辟新市场,拿新市场整业绩的5%)。我和欧某都没参与大金融网络传销和MSA网络传销。
我别名李某文。我2014年通过芦某强认识刘某,直接在江苏省江阴市才见到他。刘某后来带了两个女人来深圳考察易莱国际的运作模式,是芦某强对他讲解的。刘某他们共来过两次深圳,都是我和欧某接待,第一次是芦某强讲解制度讲解、市场发展情况,第二次是芦某强说过来聚聚,并了解市场发展的状况。我通过欧某认识了杨某,当时芦某强说要找搞技术的人,刚好欧某认识他,但杨某说忙大金融项目不肯做,后来芦某强向孙总反映,谈好40万元,是芦某强让他助理给的一张银行卡。
李某文这个名字我小学就开始用了,在社会上也是用这个名字,有时也有人叫我李某乙。易莱国际没有实际办公地址,都是在互联网上操作易莱国际交易平台买卖“易莱币”和分红提成。深圳我主要是在某大酒店租用的会议室讲解易莱国际的奖金制度,还在江苏省江阴市、常州市讲解过,去那里是三个人,还有欧某和芦某强派来的一个助理。欧某也有宣传易莱国际的奖金制度。2014年2月,我和欧某在江苏常州组织会员在一间香格里拉酒店开了酒会,当时有9桌人,每桌10人左右。我主要讲解投资级别、静态收益模式和动态收益模式等奖金制度。人太多,我一个人讲不过来,他也在旁边宣传易莱国际的奖金制度等内容。我和欧某是两人合作在一个点位,他的下线也是刘某和马总,我分了5万元提成,欧某只拿了2万元分成。分成用于日常消费和接待易莱国际的投资者饮食和住宿。世纪酒店的会议室费用是芦某强给了一万元,我们租的。刘某如果拿到奖金16万余元,他的下线如果以投资10000元美金计算,他的团队应该有40多人。欧某也叫欧阳可其(音)。
我对粤安计司鉴[2015]第93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的结论没有异议,即检出最大层级数为49层,未知玩家3人,一星玩家2166人,二星玩家6086人,三星玩家957人,四星玩家4820人,五星玩家3102人没有意见,对以每个银行账户对应为一个会员的鉴定方法和得出的 7597名会员人数没有异议,对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没有异议。
(2)欧某:2013年底,我通过李某乙认识芦总,后来芦总问有没有做系统的人,有好项目介绍,李某乙就介绍了小杨(杨某)给芦总认识。芦总把要做的项目制度给了李某乙,李某乙将制度交给小杨。我参与讲解的制度很少,当时有张易莱国际制度的宣传表,内容大概是直推奖、对碰奖、公排奖、静态奖、动态奖等。我主要是在接待团队考察吃饭时讲解下易莱国际奖金制度,这个盘的优点刚开始做,时间早、后台系统做的完善、服务器特别快,类似MSA的制度,可以做的时间长。易莱国际没有经营实体,做的是游戏币拆分,又称“易莱币”。我不知道易莱国际的会员人数,自己也没有发展会员。我在易莱国际职务类似顾问,帮助接待,说是给每月1万元工资,但我没拿到。这三次接待芦总给了我3.5万元,接待用了1.5万元,每次都是与李某乙一起接待。平时帮芦总跑跑腿,他给2万元李某乙和我。因此,我和李某乙一共拿到4万元,我分得2万元。我共接待三个团队,一个是江苏团队6人左右,现场投了80多万元,一个东北团队2个人,一个河南团队2个人。江苏团队带队是刘总(名字不详),还有一个女的叫耿美。易莱国际没有办公地址,洽谈都是在酒店。易莱国际的项目制度团队的领头人赚钱多,直推奖、对碰奖、公排奖等大头都是他们拿,吃亏的是后面的投资者。
易莱国际的奖金制度如下:投资3500元就是一星等级,投资7000元就是二星等级,投资21000元就是三星等级,投资35000元就是四星等级,投资70000元就是五星等级。两种收益方式,一种是静态收益,一种是动态收益。静态收益又分三种,一是一半提现、一半再次循环,二是见点奖,三是全球公排;动态收益又分四种:一是直推奖,二是互助奖,三是管理奖,四是信任奖。“直推奖”就是:我介绍A进来,就能拿到他投资额5%的奖金,A再介绍B进来,我就能拿B投资额3%的奖金,B再介绍C,我就能拿C投资额3%的奖金。“互助奖”是:我介绍两个人进来,都投资7万元,我就能拿7万元11%的奖金,这个收益有封顶,一星最多拿400元美金,二星800元美金,三星2400元美金,四星4000元美金,五星8000元美金。“管理奖”是,易莱国际为了鼓励投资者多发展些人进来投资,发展的层级越多就有管理奖,最多可以拿下10个层级收益3%的奖金。“信任奖”和“管理奖”差不多,发展的下线越多,奖也越多,最多可以拿上两层5%的奖金。
静态收益是“一半提现,一半再次循环”,举个例子:我投资70000元,也就是五星等级,这些钱50%用于购买“易莱币”这个电子股票。这个股票有个盘子,只涨不跌。第一轮党这个股票卖出200万股的时候,股价上涨1分,当股价上涨到2角,第一轮结束。第二轮上涨情况翻一番。股价重新回到1角,股票卖出400万股才上涨1分,股价上涨到2角第二轮结束。第三轮要卖出800万股股价才上涨1分,上涨到2角第三轮结束。假如我在第一轮上涨到1分之后投进去,到第三轮上涨到1分之后才能拿钱出来,两轮结束后我赚了14万,但只能拿出其中的一半即7万元,但只能拿出七分之六,即6万元,扣除5%手续费,实际为5.7万元左右。其余的7万不能拿出来,且还要再出5%的手续费。“见点奖”就是我介绍A到易莱国际,就有了一个点,每个点有5美金的“见点奖”。介绍进来的人要排层级,每一个层级理论上只能有2个人。我介绍A、B进来,A和B就是我的第一层,再介绍C,C只能排在A或B名下,但算我的第一层。如果C是A或B介绍进来的,就只能算我的第二层。按照一星到五星的等级,一星可以拿7层的“见点奖”,二星可以拿9层,三星可以拿11层,四星可以拿13层,五星可以拿15层。“全球公排”就是投资股票两轮转完之后,一半收益就能拿出来,一半留在盘子里继续转,这个就叫出局。出局后,投资的人就能到“全球公排”里面去排队,越靠前,拿到的奖金就越多。
大金融传销组织里的李某乙和罗某是我介绍给杨某认识的,李某乙设计奖金制度给杨某去做网络交易系统,在做系统的过程中我将杨某的电话给李某乙直接联系,我没有参加。易莱国际的核心人物应该是孙总、芦总和杨某。孙总自称是新加坡人,编写制度。芦总是接盘人,盘做多大与他有关。杨某提供网络支持,维护后台。我在易莱国际主要负责陪客户吃饭,帮芦某强他们制造气氛,烘托这个行业比较赚钱,吸引他们加入易莱国际。我通过芦某强介绍认识刘某,在江苏省江阴市见到的,在深圳见过,他带了三个人过来考察易莱国际的项目。易莱国际没有实体经营,他们来深圳了解易莱国际的运作模式,由芦某强讲解。刘某他们知道根据奖金制度,加入MSA(传销)组织很难赚到钱,有点晚,所以想加入新的类似MSA组织。我们去江阴市的时候由李某甲讲解,可能没讲解清楚,刘某倒过来深圳再次深入了解。刘某来过两次深圳,都是由我和李某甲接待,他们见过芦某强,第一次由芦某强告诉他们制度怎么讲解,市场怎么发展,第二次来聚聚,并了解市场发展的情况。芦某强是江西南昌人,于2014年10月去世。我在易莱国际没有账户,当时芦某强说给个账号我,但由于不能提现,我就没管了。大金融的模式我不是很清楚,只是牵了一条线过去,李某乙联系不上杨某时就打电话给我,后来我就不接李某乙的电话。易莱国际的模式我也不懂,反正大金融和易莱国际都与MSA一样,通过拉人头模式进行经营。
我对粤安计司鉴[2015]第93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的结论无异议,即检出最大层级数为49层,未知玩家3人,一星玩家2166人,二星玩家6086人,三星玩家957人,四星玩家4820人,五星玩家3102人没有意见,对以每个银行账户对应为一个会员的鉴定方法和得出的 7597名会员人数没有异议,对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没有异议。
5.鉴定意见
广东安证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粤安计司鉴[2014]第087号)。经鉴定得出已激活玩家、会员层级树状图、用户信息、奖金明细共七份电子文件。
广东安证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粤安计司鉴[2014]第093号)。经鉴定,已激活玩家信息7597名,最大层级数为49层,未知类型玩家3人,一星玩家2166人,二星玩家6086人,三星玩家957人,四星玩家4820人,五星玩家3102人。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姚某辨认出李某甲是易莱国际的“李总”,杨某辨认出易莱国际负责人李某甲,严某辨认出李某甲、欧某,刘某辨认出欧某、李某甲,林某甲辨认出欧某、李某文,陆某甲辨认出李某文,季某辨认出李某文,周某甲辨认出欧阳可其(欧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欧某以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与者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和奖励的依据,引诱参与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钱财,扰乱经济与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本院依法不予区分主、从犯。二被告人在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本院依法从轻处罚,并认为对二被告人宣告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亦可达到惩戒的目的,故本院决定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欧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三、二被告人退赔的违法所得由扣押机关依法收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 冰
人民陪审员 武智慧
人民陪审员 雷新凤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苏淦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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