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16)粤0104民特15号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6-2-3)




    (2016)粤0104民特15号
    申请人:邝颖瑜,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
    申请人邝颖瑜要求宣告被申请人邝建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被申请人:邝建明,男,1968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为姐弟关系,父亲邝**、母亲郭某婚后仅生育申请人及被申请人两子女,邝**、郭某均已去世,被申请人至今未有婚史。被申请人于2010年12月8日获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放的残疾人证,上面载明被申请人为“精神叄级”残疾,监护人为邝颖瑜。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并无其他亲属,故要求指定其为被申请人的监护人。
    经申请人委托,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邝建明进行民事行为能力鉴定,并于2015年12月21日作出中大(精)鉴字第J201536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邝建明诊断为精神分裂症(缓解不全),具有限定民事行为能力。经审查,上述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鉴于申请人邝颖瑜与被申请人邝建明为姐弟关系,且被申请人邝建明的父母均已去世。现申请人邝颖瑜要求指定其本人为邝建明的监护人,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被申请人邝建明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邝颖瑜为被申请人邝建明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李琳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骆家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4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