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15)都民一初字第297号

    ——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2015-10-23)



    (2015)都民一初字第297号


    原告李某某,女,197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


    被告董某某,男,1972年6月3日出生,汉族。


    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28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邢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被告董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7年相识并结婚,婚前原告父母不同意,但原告执意与被告结婚。婚生生育两个女儿。后在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14年过春节前,原告曾起诉离婚,因手续不全未能起诉。去年冬天原被告发生矛盾后被告将原告赶出家门,第二天被告又责骂原告。今年5月28日因为下雨没有干活,原告出去逛街,回家后被告就在家门口打了原告。每年村里过妇女节,如果原告去的话就会被被告责骂甚至殴打。被告还曾和异性发生过婚外情。对于原、被告婚姻关系,家里人也劝过原告和好,但原告认为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再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后共同财产2014年新盖5间砖房、小面包车一辆、电瓶车一辆、拖拉机一辆、住宅楼一套、家庭存款3万元、平均分割。3、共同外债3.5万元平均承担。


    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也不同意分割财产,如果原告坚持离婚,只要她放弃财产,我同意到民政局办理离婚,对于法院的判决我一律不认可。原告所说的共同财产,存款和外债我不知道,其它的都对。至于原告所说我与其她异性有婚外情不属实,那个女的是我与原告共同认识的人,有一年她来我们家拜年时住在我们家,并且原告也在家。反而是原告大约在2006年至2007年时曾与一个姓吴的男性跑了,是原告背叛了我。


    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出示并陈述如下证据材料:


    1、原、被告结婚证原件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夫妻关系及婚姻登记时间。


    2、原、被告及婚生子女户口本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身份信息及子女情况。


    本院的认证意见:以上两份证据系原、被告共同出示,符合有效民事证据的形式要件,对证据的证明力予以认定。原告在庭审中自认曾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其它异性同居,对此事实本院予以认定。对于原告所述有存款3万元的事实,被告虽称不知道,但此事实对被告有利,故本院对此事实予以认定。对于原告所述欠外债3.5万元的事实,因原告未提交相关证据加以证实,故本院不予认定。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1997年相识并举办了婚礼,于1997年3月4日生育长女董某甲,于1998年2月24日登记结婚,于1999年11月3日生育次女董某乙。婚后由于原、被告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以至于夫妻感情日渐恶化。2014年原、被告新盖砖木结构房屋五间。另有共同财产车号为青H*****的公交车一辆、住宅楼一套(已交4万元,补贴6万元,剩余26570元还未交)、电瓶车一辆、四轮拖拉机一辆、存款3万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后生育两女,共同生活已达十八年之久,本应在生活中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谅互让,共同解决生活中产生的矛盾,但从本案已查事实看,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不能互谅互让沟通解决双方之间的矛盾,且在庭审当中当庭相互揭短、互不尊重,进行调解时原告坚持离婚,应认定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本院查明的砖木结构房屋五间、青H*****公交车一辆、住宅楼一套、电瓶车一辆、四轮拖拉机一辆、存款3万元应当予以分割。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依法解除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的婚姻关系。


    二、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五间、青H*****公交车一辆、电瓶车一辆归原告所有;住宅楼一套、拖拉机一辆归被告所有,住宅楼剩余房款由被告负责交纳;存款3万元原告分得15000元,被告分得15000元。


    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邢 昌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周 倩 文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