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15)都民一初字第722号

    ——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2015-12-25)



    (2015)都民一初字第722号


    原告王某某,女,195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赵某某,男,194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


    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2月25日以原、被告经子女劝解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予撤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
    邢 昌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4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