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2822民初21号
——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2016-1-22)
(2016)青2822民初21号
原告谢某某,汉族,男,1976年8月15日出生。
被告李某某,汉族,男,1965年8月18日出生。
本院在受理原告谢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请求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诉。
本案诉讼费1375元,减半收取688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师 延 新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竹 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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