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15)浦刑初字第4993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2-25)



    (2015)浦刑初字第499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季某乙,男,1978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金融刑诉[2015]10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季某乙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凌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季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12日,被告人季某乙谎称欲销售价值人民币25万余元的货物给上海通尚电器有限公司,并以南京裕盛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名义通过互联网与上海通尚电器有限公司签订《供货及付款合同》。被告人季某乙在收取对方支付的货款人民币73,500元后只提供了人民币9,500元的货物,余款被其个人挥霍。


    2015年6月2日,被告人季某乙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在审理期间,被告人季某乙向本院退赔赃款人民币62,000元。



    上述事实,有供货及付款合同、银行往来账户明细清单、现金支票复印件、营业执照、合同清单,被害单位代表王灿的陈述,证人季甲的证言,被告人季某乙的供述,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张家港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调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本院代管款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成立。被告人季某乙有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季某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当庭自愿认罪,且已退赔大部分赃款,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对被告人季某乙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为保护社会市场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季某乙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在案款人民币六万二千元发还被害单位上海通尚电器有限公司;其余尚未追缴的赃款人民币二千元,责令继续退赔。


    季某乙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