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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博民初字第1283号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2015-11-17)



    (2015)博民初字第1283号

    原告王某,女,成年,汉族,住山东省沾化县。

    委托代理人王昭辉,山东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某,男,成年,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2015年11月17日,原告王某申请撤回对被告韩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回对被告韩某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韩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 判 长  张玉山

    审 判 员  倪瑞林

    人民陪审员  王 军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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