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民初字第1283号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2015-11-17)
(2015)博民初字第1283号
原告王某,女,成年,汉族,住山东省沾化县。
委托代理人王昭辉,山东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某,男,成年,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2015年11月17日,原告王某申请撤回对被告韩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回对被告韩某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韩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 判 长 张玉山
审 判 员 倪瑞林
人民陪审员 王 军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娟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