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15)博民初字第1108号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2015-10-26)



    (2015)博民初字第1108号

    原告郝某,女,1986年12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博兴县。

    被告张某,男,1986年10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博兴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张某在审理期间死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郝某负担。

    审判员  马文霞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韩志芳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4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