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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博民初字第1013号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2015-10-19)



    (2015)博民初字第1013号

    原告刘某。

    被告朱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朱某(朱其文)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朱某在审理期间死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马文霞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韩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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