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棣民初字第1684号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2015-11-3)
(2015)棣民初字第1684号
原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张晓薇,无棣证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步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步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 付立云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刘广飞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