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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棣民初字第1654号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2015-10-27)



    (2015)棣民初字第1654号

    原告邓某。

    被告李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于2015年10月27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邓某的撤诉申请是自己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邓某负担。

    审判员  田新民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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