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棣民初字第1654号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2015-10-27)
(2015)棣民初字第1654号
原告邓某。
被告李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于2015年10月27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邓某的撤诉申请是自己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邓某负担。
审判员 田新民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菲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