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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棣民初字第1611号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2015-11-3)



    (2015)棣民初字第1611号

    原告姜某。

    被告张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与被告张秉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诉讼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姜某负担。

    审判员  付金良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王无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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