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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棣民初字第1771号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2015-11-12)



    (2015)棣民初字第1771号

    原告刘某。

    被告张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付金良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无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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