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15)惠民初字第2631号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2015-11-11)



    (2015)惠民初字第2631号

    原告纪某,女,197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惠民县皂户李镇二堡宋村。

    被告宋某,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纪某诉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纪某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纪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纪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纪某负担。

    审判员  翟建华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高 霞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