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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惠民初字第2044号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2015-10-12)



    (2015)惠民初字第2044号

    原告贾某,农民。

    被告柏某甲,农民。

    原告贾某与被告柏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贾汇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柏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贾某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经人介绍认识,当年农历十二月二十六日举行婚礼。婚后育有一女。结婚后发现被告酗酒,天天喝得烂醉,酒醉后就丧失理智,发疯一样动手打人,而且动家什,手边有啥就用啥。去年被告用一条弹力裤勒住原告脖子,原告差点丢了性命。最近,被告再次用马扎子砍伤原告,致原告手臂、背部多处淤青。由于酗酒,被告也无法正常打工劳动。综上,原告屡遭家庭暴力,双方感情彻底破裂,婚姻无法继续。为此,现具状法院,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原告带走婚前个人财产;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5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柏某甲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贾某与被告柏某甲2009年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孩柏某乙,现跟随被告生活。原被告均系初婚。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婚后感情较好,近来双方因家庭琐事及缺乏沟通交流有时发生矛盾,自2015年6月份开始分居生活至今。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以上事实,有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户籍证明、身份证及原告陈述等证据为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自愿登记结婚,证明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原被告结婚后,在共同生活期间难免发生矛盾、摩擦,但并无原则性分歧,夫妻感情尚未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原被告应多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和未来着想,多承担家庭责任,而不应单从个人角度去思考和处理问题,双方只要冷静思考、理智对待生活中出现的矛盾与摩擦,加强沟通交流,相互理解与包容,多为对方着想,严肃认真地对待婚姻家庭,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婚姻关系,仍有和好希望,不宜离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贾某与被告柏某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贾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贾汇泉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马亚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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